2024年中越两国经济持续升温
随着习总书记成功访越,中越双方宣布两党两国关系新定位,在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携手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
与此同时,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多年保持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连续两年突破2000亿美元,迈上新台阶。中越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投资,都呈现出“越来越红火”的趋势。
2024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举行会谈。随着越南新上任的国家领导人回访,中越两国在落实“中越命运共同体”共识目标上更近一步。
中国也是越南重要的贸易伙伴,越南则是中国在东盟中重要的贸易伙伴,双边经贸潜力不断激发,2024年前7个月中越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25%。
一
越南对中贸易主要以农产品为主
近年来,海关总署陆续发布公告,批准越南山竹、乳品、鲜食榴莲、香蕉、燕窝、甘薯、鲜食西瓜等农食产品的准入,越来越多的越南果蔬等农产品输华。海关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中越双边贸易额强劲复苏,约950亿美元;越南从中国的进口额670亿美元,同比增长35%;越南向中国的出口稳定增长至278亿美元,同比增长5.3%。
中国海关总署与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签署3项重要议定书,为越南新鲜椰子、冷冻榴莲和鳄鱼(养殖)出口中国铺平道路。
2024年前六个月,越南果蔬对华出口额22亿美元,同比增长22.6%。由于地理位置因素,中越直接物流成本较低,越南对华水果和蔬菜出口更为有利。加上种植区号数量大幅增加,越南未来有很多机会增加榴莲的对华出口量。
冷冻榴莲是越南拥有很大优势的产品,此前主要向泰国、美国和欧洲出口。随着中国对越南冷冻榴莲敞开大门,预计该水果的出口价值将在未来实现跨越式增长。中国是越南新鲜榴莲在全球的主要消费国。2023年,中国从越南进口价值23亿美元的新鲜榴莲,占越南水果出口总值的90%。
与此同时,越南新鲜榴莲对华出口也同比大量迅猛增长。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中国批准越南榴莲出口中国。2022年9月19日,首批越南榴莲在友谊关口岸通关。随即,越南出口中国的榴莲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越南已成为中国第二大榴莲供应国。今年前10个月,越南对中国的榴莲出口量达45.2万吨,同比增加3190%;出口额达19.4亿美元,同比增加3101%。榴莲只是越南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高速增长的一个缩影。在农业领域,中国与越南合作空间广阔,农产品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中国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中国进口越南农产品446.2亿元,增长20.3%。其中,2022年新增准入的鲜榴莲、鲜甘薯、燕窝合计进口146.5亿元,占同期自越农产品进口的32.8%。同时,中国的蔬菜、温带水果也受到越南市场欢迎。中国对越南出口农产品343.1亿元,增长3.1%。其中,蔬菜、柑橘、鲜葡萄出口分别增长12.7%、29.1%和1.7%。
不仅越南水果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市场,越南海产也在大量对华出口。2024年8月,越南海产品出口商和生产商协会 (VASEP) 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越南龙虾(主要品种为越南小青龙)对中国的出口额同比增长174%,约1.22 亿美元,中国成为越南龙虾的主要消费国。
另外,越南活蟹对中国市场的出口额增长12倍,约4900万美元;蛤蜊和牡蛎出口也大幅增长,年均增幅分别达到280%和282%。
总体来看,2024年前6个月越南对华海产品出口额同比增长8.4%,约6.9亿美元。但是随着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喜欢高品质、高附加值的海鲜产品,同时因为受到日本福岛核辐射泄漏的影响,预计中国市场对越南龙虾(主要品种为越南小青龙)的需求将持续上升。
对比龙虾来看,越南螃蟹似乎更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2024年一季度,越南对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的活蟹出口额同比增长395%,整体增长8倍!
二
中越之间的特殊贸易方式——边民互市贸易
中越双边贸易快速发展。双方贸易领域分为一般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商贸易、转口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由于中越两国地理位置相邻,交通联系密切。特别是对于一些边境贸易和跨境物流而言,陆路运输在中越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陆运以卡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通过固定的路线和口岸进行货物运输,能够实现货物的快速、稳定到达。与海运和空运相比,陆运的运输时间更短,避免了港口拥堵和天气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大大提高了货物的运输效率。因此,中越之间的贸易往来中,陆运在运输方式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
其中中越之间因为口岸众多,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边民互市贸易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2024年8月3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外贸从2020年的1778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3064亿元(人民币,下同),年均增长19.9%,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规模5年来稳居中国边境省区首位。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已形成以东盟特色产品加工、跨境电子信息为重点的跨境产业链。友谊关口岸实现“多卡合一”作业和“一站式”通关,日均进出境车辆从自贸试验区设立前的980辆增长至目前的1600辆。与此同时,广西支持越南鲜食榴莲等东盟优质农产品获得输华准入,推动边民互市贸易从“通道经济”转型为落地加工。南宁海关表示,今年前7个月广西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60.02亿元,同比增长69.8%。
当下,广西正推进中越智慧口岸24小时智能化通关建设,友谊关口岸扩大开放至浦寨、弄尧通道。友谊关口岸成为连接中国—中南半岛成本最低、时效最快的边境公路口岸,已累计开通跨境公路物流线路22条,通达东盟国家20多个主要城市。
那么边民互市贸易政策内容具体是什么?又是怎么来的呢?
边民互市,全名称为边民互市贸易,平时我们习惯称互市,外地客商,如浙江和广东的大陆客商习惯叫边贸。大家注意“边贸”这个称呼在边境地区其实还有另外一个意思,不能随便在边境地区提及,因为敏感原因,在此笔者就不赘述了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沿边地区鼓励当地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开展跨境贸易,允许边境居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区进行限量商品交易。
根据1996年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后来海关总署的修订,所谓边贸互市,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
当时,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立、泛北部湾经济区战略的实施,国务院自2008年11月1日起批准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提高到每人每日8000元。
截至目前的政策规定,每位边民每天按互市贸易方式,可以进口8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税商品。
在互市贸易政策推动下,与越南芒街山水相连的东兴,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边民互市贸易区,边境贸易是东兴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据统计,东兴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已超过1万人,每天在边民互市区内的中越两国交易额已超过4000万。据悉,已有超过500多个越南商户和25000多个中国边民在平台注册。边民以真实身份注册登录后,即可进行线上下单、支付、售卖,贸易就如“淘宝”一样简单。
防城港地区的边民互市贸易点目前以边民互市贸易为主,进口品种主要有海产品、淀粉、药材、农副土特产等,出口产品主要有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配件、建筑材料等,这些产品除了用货车运送外,就是由边民拉着板车进行跨国贸易。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条件的,对进境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此,实务中出现企业利用该政策,将需要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通过边民携带入境的方式运输进境,以此逃避海关税收监管,此时,涉案企业和人员通常面临被定性走私犯罪的风险。鉴于政策制定的滞后性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海关总署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再次预备制定和发布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2023年9月25日,为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913412710@qq.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7日。
附件:
1.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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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影响
(一)边民互市贸易的前置环节主体:越南进出口企业、中方进出口企业
在边民互市实务中有如下交易主体:申报主体有越南进出口企业,中方进出口企业,无论是中方还是越方均不认可个人可以成为商品进出口申报的主体,所以在进出口申报环节只能是海关目前确认的进出口备案企业法人,关于合作社是否能够成为申报主体的问题市场监管局也有明确答复,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在定义、目的、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合作社不能替代进出口企业成为前置交易环节的主体。
关于这一部分的主体在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规定:“边民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要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办理检疫审批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可委托边民合作社、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随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境外生产企业对华注册、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境内指定生产加工及存放场所管理和法定检验检疫等有检验检疫管理要求的商品,应参照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相关规定办理。”
在此之前南宁海关发布文件《南宁海关关于重申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南关办(2018)398号明确规定:“(二)严格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注册登记(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进口食品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中越两国相关检验检疫协议和会议纪要要求,推动互市贸易输华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食品农产品(如水果、木薯淀粉、鱼粉、水产品等)其境外生产企业未获得相应资质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严格执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未通过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的食品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和进口。”这明确了边民互市贸易的前置贸易主体是中外进出口备案企业。
(二)边民互市贸易交易环节主体(一级市场部分):外方边民(或商铺),中方边民(合作社)
在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方边民是边民互市贸易的经营主体。边民可以委托其他边民,或边民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中方边民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对外销售国内商品的,按照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及现行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毗邻国家相应人员可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商铺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并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相关省区边民往来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根据这一规定,在边民互市一级市场交易部分分属有四个交易主体,外方边民,外方边民在中方互市区设立的商铺,中方边民,中方边民合作社。
根据东兴市之前已经完成的地方性立法外籍自然人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外籍自然人可以在互市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商铺作为其交易的主体,事实上以东兴为例,越方边民的实际交易载体就是越方边民在边民互市区设立的商铺,边贸商品完成进出口申报后将商品转移至商铺,然后中方边民向越方商铺买货交易,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已经将此交易模式以法条方式确立下来,认可上述交易模式的合法合规性。
当然这种交易模式还面临一个挑战,就是东兴市是广西唯一一个对外国籍自然人在互市区内设立商铺进行地方性立法的市,拥有立法前置条件和先期预见性,其他地级市和自治区层面目前暂无此类立法。另一项挑战就是《东兴市外国籍自然人经营户登记管理办法》是: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港澳台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政策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而《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针对的对象是中国公民而非外国公民,明显缺乏上位法支持,合法性存疑,面临被国务院清理的困境,这是目前遇到的一个问题,当然,东兴市作为国家支持的开放开发试验区,就会拥有先行先试的特别权利,对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政策调整本身也是试验区应有之义,为了规范完善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相关的特殊地方性立法是可以配套进行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支持的。
综上所述,新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抓住了新时代边民互市贸易的特点和要求,吸收了一些边贸数量大的地区的先行先试的创新模式与经验,在交易主体创新上实现了全新的体系创新,为今后下一步的边民互市贸易完全合法合规进行奠定了扎实的法制基础。
四
越南针对中国新贸易政策的反映措施
越南从2030年1月1日起停止对中国的小额度的出口。越南第 122 号决议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生效。根据该决议,越南将在2030年1月1日正式停止对中国的小额出口,所有进出口活动必须通过国际口岸或主要双边口岸办理。同时,该决议还补充和修订了多项关于贸易标准和支付方式的条款,旨在提高中越边境贸易的规范化程度。这一决议的推出不仅将打破当前的贸易模式,还会对依赖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和个体带来一定的调整压力。然而,从长远来看,这一新规为中越边境贸易带来了标准化、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改善的机会。
具体文件原文与相关翻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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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ính phủ Việt Nam vừa ban hành Nghị định số 122 năm 2024 sửa đổi, bổ sung một số điều của Nghị định số 14 năm 2018 quy định chi tiết về hoạt động thương mại biên giới. Nghị định số 122 có hiệu lực thi hành từ ngày 1-12-2024.
越南政府刚刚发布了2024年第122号法令 《122/2024/NĐ-CP 号议定》,对2018年第14号法令中有关边境贸易活动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第122号政府令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Theo đó, từ 1-1-2029, khi mua bán, trao đổi hàng hóa qua biên giới, cư dân biên giới phải có mặt để làm thủ tục xuất nhập khẩu. Trong năm 2029, Bộ Tài chính báo cáo Chính phủ xem xét, quyết định việc điều chỉnh số lần được miễn thuế và số tiền được miễn thuế cho nhập khẩu hàng hóa theo hình thức mua bán, trao đổi hàng hóa của cư dân biên giới.
据此,自2029年1月1日起,跨境买卖、交换货物时,边境居民必须到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2029年,财政部报请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边境居民买卖、交换货物的进口免税数量和免税金额。
Từ ngày 1-1-2030, hàng hóa chỉ được làm thủ tục xuất nhập khẩu tại các cửa khẩu quốc tế; cửa khẩu chính (cửa khẩu song phương); cửa khẩu phụ; lối thông quan, đường chuyên dụng vận chuyển hàng hóa thuộc cửa khẩu quốc tế, cửa khẩu chính (cửa khẩu song phương); lối mở biên giới đã hoàn thành trình tự mở, nâng cấp cửa khẩu biên giới, lối mở biên giới theo quy định pháp luật hiện hành và đã đạt thỏa thuận song phương về cho phép xuất khẩu, nhập khẩu, trao đổi hàng hóa.
2030年1月1日起,货物只能在国际口岸办理进出口手续;双边边境口岸;二类口岸(地方口岸);国际口岸的通关路线、运输专用路线;已按照本国法律和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来开发、升级并已达成允许出口、进口和货物交换的边境口岸、边境道路。
Điều đó đồng nghĩa, hàng hóa Việt Nam sẽ ngừng xuất khẩu tiểu ngạch sang thị trường Trung Quốc từ 1-1-2030.
这意味着,越南从2030年1月1日起停止对中国的小额度的出口 (非正式出口)。
Bên cạnh đó, Nghị định số 122 năm 2024 sửa đổi, bổ sung khoản 2 Điều 4 Nghị định số 14 năm 2018 quy định về phương thức thanh toán trong hoạt động thương mại biên giới.
此外,2024年第122号政府令对2018年第14号令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边境贸易活动支付方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Nghị định số 122 vẫn quy định 3 phương thức thanh toán là: Thanh toán qua ngân hàng; thanh toán bù trừ giữa hàng hoá, dịch vụ xuất khẩu với hàng hoá, dịch vụ nhập khẩu (phần chênh lệch thanh toán qua ngân hàng); và thanh toán bằng tiền mặt. Tuy nhiên, theo quy định mới thì phương thức thanh toán bằng tiền mặt chỉ được áp dụng đối với hoạt động mua bán, trao đổi hàng hóa của cư dân biên giới. Đồng thời, Nghị định số 122 bổ sung Điều 4a quy định về tiêu chuẩn hàng hóa trong hoạt động thương mại biên giới. Theo đó, hàng hóa trong hoạt động mua bán, trao đổi hàng hóa qua biên giới của thương nhân, cư dân biên giới phải đáp ứng đầy đủ tiêu chuẩn, chất lượng, quy định về truy xuất nguồn gốc và các điều kiện khác theo quy định pháp luật của nước nhập khẩu.
122号令仍规定了三种支付方式:银行支付、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进口货物和服务之间的核对付款(差额通过银行支付)以及现金支付。但根据新规定,现金支付方式仅适用于边境居民购买、销售和交换货物的行为。同时,第122号令补充了第4a条,规范了边境贸易活动中的货物标准。因此,贸易商和边境居民跨境贸易和交换活动中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进口国法律规定的标准、质量、可追溯性规定和其他条件。
五
越南对中国新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最新决议的核心内容
(1)停止小额贸易
从2030年1月1日起,越南将不再允许对中国的小额出口,所有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只能在国际口岸或主要双边口岸办理。这一规定打破了当前边境活跃的小额贸易模式,尤其是涉及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的交易。
(2)付款方式和商品标准的严格化
决议对2018年第14号决议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跨境贸易活动的付款方式,同时新增了关于商品标准的第4a条,要求所有跨境交易的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标准和质量要求。这一规定旨在提升贸易商品的可追溯性和整体质量。
(3)边民参与的约束
从2029年1月1日起,所有边民在跨境交接货物时必须亲自到场办理进出口手续。这一规定将增加边民的参与成本,可能对边民互市产生影响。
(二)短期的负面冲击
(1)贸易模式调整带来的挑战
当前,中越边境的小额贸易模式为众多边民和企业提供了灵活便捷的交易方式。然而,新规定要求进出口活动集中在特定口岸办理,这将打破这一贸易习惯,给长期依赖小额贸易的从业者带来冲击。例如,边民通过小额贸易销售农产品和手工艺品,一旦新规实施,他们将不得不重新寻找销售渠道或调整合作方式。
(2)边民互市的参与度降低
新规要求边民亲自到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这无疑增加了边民的参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习惯了方便灵活交易的边民来说,这一规定可能削弱他们参与互市贸易的积极性,进一步影响边民互市的活跃度。边民互市不仅为边境地区居民提供了经济来源,还促进了中越边境的商业交流和地方经济发展。一旦边民互市规模下降,当地的商业氛围和居民收入都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三)长期的积极影响
(1)贸易规范化与质量提升
新规严格规定了贸易商品的标准和付款方式,要求交易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规定,包括质量和可追溯性条件。这将有助于提升边境贸易的规范化程度,从而推动贸易活动的质量提升。高标准的商品交易环境将为中越边境贸易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带动贸易规模的扩大与升级。
(2)产业升级与结构优化
第122号决议将推动越南边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标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技术创新,以满足中国市场的更高要求。
(3)口岸建设与基础设施改善
根据双方已签署的各项协定以及双方贸易额不断提升的情况,可以断定,为适应新规带来的贸易模式变革,中越双方可能会加大对边境口岸的建设和投资力度,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和通关环境。特别是对于需要集中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特定口岸,提升通关效率和货物运输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总体而言,这项决议不仅是对双方现有贸易模式的一次调整,更是一次深刻的重塑,其影响不可忽视。
结语
中越之间双边贸易持续地火爆增长,但由于越南与我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双方在不同的国际条约、贸易政策中有着不同角色和制度,我国企业对越贸易中,直接涉及越南本国的法律适用。因此,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及法律服务人才,共同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贸易及争议解决提供智囊法律服务已成为标准配置。
精通越南语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是实现中越两国“命运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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