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治”促“常态” “任性”停车不可取

政务   2024-11-18 16:12   内蒙古  

违停=“危停”

不合理的停车行为

不仅给城市“添堵”

更会容易造成各类安全隐患

面对乱停乱放行为

我们要坚决地说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努力打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道路顺畅、群众满意”的道路交通环境,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区大队四中队联合辖区派出所、城管部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针对城区道路、背街小巷开展车辆乱停乱放综合治理活动,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

违停治理中,以辖区徐家沙梁北巷、徐家沙梁南巷、陶然巷等区域作为重点,进行彻底排查清理。对发现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占用公交车站、逆向停车、不规范停车等不文明现象,采取现场拍照方式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对于能够明确车主的车辆,通知车主规范停车;对于无车辆信息、无人认领的“僵尸车”等车辆,在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做好登记后,开展拖移。同时,对辖区内占道经营、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停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讲清危害性,责令整改。

在此基础上,赛罕区大队积极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街道办等多部门,加强现场整治管理,督促沿街商铺业主加强门口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门前乱停乱放车辆,告知车主严格按照规范的停车位有序停车,全力整治违停、占道经营等问题。

治理中,共通知车主规范停车20辆,依法处罚违停车辆51起,处理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8起,有效维护了城区静态交通秩序。

如何规范停车?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自觉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

小型汽车应规范停放在停车场或道路两侧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上;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含电动车自行车、共享电单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时应做到“按位停放、统一朝向”。



车辆停放不占用相邻车位,不超出停车泊位线外停放。


严禁车辆在禁停区域停放及

私自占用停车泊位

严禁车辆在禁停区域停放。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盲道、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等停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反光锥、地锁等设施私自占用停车泊位,以及擅自设置、施划、损毁停车泊位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呼和浩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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