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政务   2024-11-05 11:34   天津  


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事项名称

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申请部门

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其存档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补充说明:申请部门主要职责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入户调查了解病情或者采取公示等方式。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向参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在鉴定年度达到法定病退年龄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补充说明:只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在受理范围,申请病伤情属于工伤的不在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一)通用性材料

1.《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可向办理机构索取或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众服务栏目—相关下载)。《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需要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张贴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共需要3份。

2.本市医疗机构制式《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病种与住院或门诊病历病种、申报病种一致,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并盖有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统一黑色签字笔或者蓝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晰,要有医生签名。(补充说明:外省就医的需出具当地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纸上,身份信息清晰。

4.完整病史资料复印件,须有病案室的专用章(包括骑缝章)。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医嘱单、病理报告及重要的检查资料和票据均完整清晰,病历、票据、信息表时间一致。

(二)各病种申报的材料要求(见附件1的附件1)。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2号)。

办理部门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办理部门地址、电话见附件1的附件2)。

受理时间

原则上为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具体要求,请咨询申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办理时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后予以受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并于鉴定后20日内完成结论发放。(注解:由于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病历材料,各级受理部门因专业所限,只做初步审核,最终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学专家审核后确认材料齐全,专家审核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天津社保”公众号上,需要补充材料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主动联系申报单位及存档机构,最终由单位及存档机构通知本人。)

涉及特殊环节

经材料审查符合鉴定标准的,由鉴定专家提出医学检查的意见及检查的项目。(注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病种需要安排指定检查项目。)

咨询、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见附件1的附件2)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电话:022-23331142

(二)监督举报电话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22-23331150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12388


附件1:各病种受理的材料要求

一、神经系统疾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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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有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陷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

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

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

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

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的影像报告;

3.脑血管意外时,须始发病历符合标准的前提下,6个月恢复期满之后申报;

4.诊断证明书中必须书写肌力等级。

二、呼吸系统疾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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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源性心脏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6.以上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经治疗后,1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报告、医嘱单等);

2.近3个月内的血气检查、超声心动图和肺功能检查材料,胸片或CT检查(肺纤维化提供)。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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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心脏搭桥术后;

2.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状动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75%,心功能Ⅲ级以上;

3.急性心肌梗塞后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6.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心功能≥Ⅲ级;

(2)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冠状动脉造影、手术记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发病确诊时和最近3个月的心电图。

四、血液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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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109/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骨髓及血液化验等相关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血液化验检查报告。

五、胃肠系统疾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一)标准

1.全胃切除术。

2.全结肠切除术。

3.小肠切除3/4。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腹部CT、内镜检查、消化道造影、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六、重度肝功能损害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一)标准

失代偿期肝硬化:血清白蛋白〈〈/SPAN>30g/l,胆红素>50μmol/L,凝血酶原时间较正常延长>6秒;临床表现脾亢、消化道大出血、顽固性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抢救记录、血化验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检查及腹部CT、彩超检查报告。

七、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一)标准

肾功能衰竭(肾透析):肌酐清除率<20ml/min,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442μmol/L;临床表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相关化验检查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近3个月系统门诊病历及2次以上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

3.系统门诊病历指每月2次。

八、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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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性心脏病;

2.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3.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

4.硬皮病、红斑狼疮伴发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合并症相关确诊材料、医嘱单等);

2.合并症需提供确诊时及最近3个月检查材料;

3.内分泌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标准鉴定;

4.单纯糖尿病、甲亢(甲减)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二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按相应鉴定标准鉴定。

九、骨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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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

2.重度腰椎管狭窄术后伴双下肢肌力3级以下;

3.强直性脊柱炎晚期;

4.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

5.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手术记录、确诊时和近期复查时的CT或核磁报告、病理报告单、住出院记录、医嘱单等);

2.脊髓型颈椎病需要有核磁确诊及核磁报告;伴有压迫的肢体功能障碍经电生理证实肌力3级以下(含3级)者;

3.腰椎管狭窄伴肢体严重功能障碍(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下肢肌力3级或单肢2级以下的,需要经电生理证实;

4.强直性脊柱炎晚期体征:HLA-B27阳性、腰椎片和骨盆片:脊椎关节骨性融合呈“竹节”样改变、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屈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伴髋关节强直。

十、眼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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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2.青光眼近绝对期;

3.白内障手术治疗后仍伴有视神经功能障碍;

4.眼底病;

5.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原始病历、3年以内系统门诊病历以及完备的相关检查材料;

2.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如天津市眼科医院、天津市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爱尔眼科医院;

3.高度近视:提供电生理、眼底照相、B超、视力、矫正视力;

4.青光眼:提供视野检查、电生理、免散瞳的眼底照相、UBM、眼压、视力、矫正视力;

5.眼底病:提供OCT、眼底荧光造影、电生理、B超、视力、矫正视力;

6.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和伪盲筛选等结果鉴定;

7.白内障未进行手术治疗,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十一、精神病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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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有系统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2.痴呆,中度智能减退,IQ<4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4.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以上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6.难治性强迫障碍,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以上住院史,每次住院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如天津市安定、安康、安宁医院;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要提供确诊时临床记忆量表、头部CT或核磁检查;

3.痴呆:提供韦氏成人智力测查;

4.酒精依赖综合征、应激相关障碍、癔症均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病程从首次系统住院治疗之时算起,门诊病历不能单独作为申报依据;

6.精神疾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十二、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的标准及必备材料

(一)标准

病理确诊后,经综合治疗(如:放疗、化疗)无效或有复发、转移病灶。

(二)必备材料

主要包括: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住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相关检查材料、医嘱单等;

2.系统放疗、化疗等材料;

3.综合治疗如手术、放疗、化疗、免疫、介入、靶向、内分泌、中药等两种治疗手段以上。



附件2: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1.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咨询电话:022-27267709

2.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咨询电话:022-28275561

3.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咨询电话:022-87875309

4.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7号;咨询电话:022-60567930

5.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388号;咨询电话:022-26242845

6.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6号;咨询电话:022-86516685

7.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咨询电话:022-24392013

8.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2区1号楼;咨询电话:022-27931830

9.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咨询电话:022-28547879

10.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一号楼2楼;咨询电话:022-26391270

11.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106号;咨询电话:022-29324308

12.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咨询电话:022-29241105

13.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西大街39号;咨询电话:022-82855889

14.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广海道9号;咨询电话:022-68590212

15.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1号;咨询电话:022-69591513

16.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咨询电话:汉沽022-25669290 大港022-63109019 塘沽022-66270922

17.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MSD -A1二层;咨询电话:022-25202020

18.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66号;咨询电话:022-84906104

19.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一号楼9层;咨询电话:022-23710072

20.中新天津生态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泰大道与华三路交口,中新友好图书馆B2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2-66386789

2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第二联合检验大楼B座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2-25603237


 
供稿:劳服中心
审核:张   健
编校:刘英伯  田慧玉  赵   钢


保税社保
为参保企业和职工群众提供政策经办信息宣传、分中心通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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