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重点关注!

文摘   2024-10-31 21:57   河北  

2024年10月

政策标准


《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

重点内容:
加强煤矸石分质分类利用处置,支持煤矸石规模化、无害化、高值化利用。
煤炭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工业广场、排土场、巷道等地上地下空间发展新能源、储能和碳汇林草。


《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重点内容:
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
《意见》明确,聚焦美丽中国建设实际需要,统筹谋划一批标志性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接融资支持。按照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围绕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领域,搭建美丽中国建设项目库,有效提升金融支持精准性。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重点内容:
《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内容: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分类。
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重点内容: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

重点内容:
到2027年,力争建成300个左右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择优培育20个左右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打造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体系。
以专栏形式提出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无机非金属、前沿材料5大领域布局重点方向。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

重点内容:
更改了“固体废物”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定义;更改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的表述形式,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的鉴别和分析要求;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中关于专职人员职责范围,技术人员配置等相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场地与贮存”管理要求中关于隔离设施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管理要求中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转运、标志标识的相关规定,更改了输送,转运管道的防爆技术措施要求;更改了“水泥协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的技术类型,增加了氧化、生物处理、防噪音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规模要求,更改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处理和在线监测的部分内容,更改了在线监测的相关要求;增加了不同固体废物在水泥窖协同处置过程中推荐优先选择的投料位置;删除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生产的水泥熟料宜满足GB/T21372的要求”;更改了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更改了酸溶消解法测定水泥热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增加了快速测定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
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2024版)》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点内容:
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作为衡量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维度,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改进升级。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培育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降低煤矸石产生强度。推动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和充填系统建设,减少矸石出井量,鼓励洗选矸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加强燃煤电厂燃烧过程管理,研发及推行新型燃烧技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粉煤灰产生强度。改进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推广脱硫剂消耗强度低、可循环使用的脱硫技术,减少粉煤灰产生量、降低腐蚀性。

立足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煤矸石、粉煤灰的产生及区域分布特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打造一批发展效果好、创新活力强、产业后劲足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推进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到2025年,推动建设7个国家级综合利用基地,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到202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3-5个成规模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区,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上马一批能与其上下游产业互补、嵌入其产业链发展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通过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中小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协同发展的产业链生态。
强化煤基固废多元化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加快推进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在发电、生产建筑材料、有价组分提取、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着力提升煤基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预制件、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水平。
加大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制定出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煤基固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7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
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各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从政策准入、用地保障、项目审批、生态补偿、产品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

重点内容:

到2025年,初步建成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尾矿等工业固废年利用量达2亿吨以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3%以上,新增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加工能力超过1900万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1100亿元。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

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多元素、多组分梯级利用,提升工业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等领域的高值化利用水平。统筹规划和推进煤基固废用于露天矿采坑回填和修复治理等领域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
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依托太原、晋城“无废城市”和太原、临汾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朔州、长治、晋城国家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大同、吕梁、阳泉、临汾及河津、保德等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地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废弃物特点等情况,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持续开展全省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培育工作。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废弃物回收和加工利用项目建设。
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推进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落实国家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推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
推进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废弃物循环利用等领域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落实国家再生材料认证制度,推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

《山西省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

重点内容:
开展煤炭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井工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排水,露天煤矿钻爆、采剥、安全监控及选煤厂洗选、运输、压滤、浓缩、供配电、储煤、通讯监控等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设备更新和技术迭代。推广矿井主通风机采用变频调速技术,带式输送机采用永磁直驱技术,空压机余热回收利用,主通风机、空压机、主排水泵、提升机、带式输送机、筛分机、压滤机、浮选机等设备选用能效等级高的电机,实现节能降碳。推动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
加快智能化煤矿建设改造。加强智能化成套装备的推广应用,采掘系统采用装备集中控制、智能监控分析、集中供液、掘进自动支护、辅助作业机器人等设备,实现“掘支一体”“掘运连续”。运输系统采用带式输送机智能控制、主副井提升智能监控、有轨无轨辅助运输智能调度、巡检及搬运作业机器人等设备。生产辅助系统采用通风、压风、排水、供电等智能集控、硐室巡检与防灭火等设备,对井下主要设备、关键地点加装电子围栏,实现无监控不作业,利用AI技术反三违,加强智能化安全装备技术应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2027年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人工智能多场景应用、生产效率大幅跃升。
推进风电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鼓励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新技术、新标准和新场景研究,建立健全风电循环利用产业链体系,培育和壮大风电产业循环利用新业态。
推进光伏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


《陕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重点内容:
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支持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实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等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可单项实施)。
支持报废飞机、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精细化拆解,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和规范化梯次利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重点内容:
粉煤灰、硼泥、冶炼废渣、皂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存量。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前提下,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采取充填、回填、提取有价组分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
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单位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有关工作的函》

重点内容:
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对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堆存场,开展分级分类整改,督促贮存量大的企业加强资源循环利用。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前提下,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利用消纳渠道,探索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等中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和清洁利用方式。加大复杂难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研发与推广力度。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4年修订)

重点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环境修复。
在国家和本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并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已有堆存量。
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煤矸石、矿渣等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减少产生量和贮存量,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
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磷石膏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

重点内容:
对磷石膏用于筑路材料给予补贴。对使用磷石膏作为筑路材料的施工企业,按每吨20元给予奖励;当年对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给予补贴。对以天然气煅烧处理磷石膏的磷石膏利用企业采取分段补贴方式,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含)以下的部分按照5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万吨(不含)至10万吨(含)的部分按照8元/吨给予补贴;年煅烧磷石膏10万吨(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10元/吨给予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运输磷石膏产品给予补贴。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销售磷石膏产品运输距离在100公里(含)至200公里(不含)的按10元/吨予以补贴,运输距离在200公里(含)以上的按20元/吨予以补贴。当年对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教育、卫生、康养、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的内隔墙及石膏吊顶采用磷石膏建材(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政府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鼓励使用磷石膏建材产品(防水、防潮功能部分除外);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工程项目的建筑内墙、外墙内侧和顶棚抹灰工程鼓励使用磷石膏砂浆。
加快磷石膏道路工程试验。在全市公路、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农村公路、乡村振兴项目中推进磷石膏水稳层应用,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水稳基层材料等路基材料、路基填料、路基加固材料,加快磷石膏水稳层试点示范,选定试验道路先行先试。推进磷石膏筑路材料标准体系制定,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每年应各确定不少于3公里的项目开展试验,形成试验结论,并逐年加大应用比例,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开拓资源化利用新场景。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推动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边坡绿化喷筑材料、胶凝型护坡材料、隔音屏障、充填材料和生态修复材料等。扩大磷石膏在露天矿坑回填、井下充填、地下采空区充填等领域的综合利用规模。
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领域技术研发。加大磷石膏特性及利用机理基础研究,鼓励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体系化推进磷酸绿色生产、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处理、低成本除杂净化、固磷固氟、节能高效分解、大掺比利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加快研制磷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道路基层材料、土壤调理剂、充填材料、生态修复材料等技术标准。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13日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

重点内容:
2018年全省建筑垃圾总产生量为21552.65万立方米,2019年为26955.48万立方米,2020年为34320.66万立方米,2021年为33965.90万立方米,2022年为26156.44万立方米,2023年为27410.81万立方米。
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36个建筑垃圾中转设施,设计中转能力约1.25亿立方米;共有5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含临时),总消纳容量约0.81亿立方米,剩余消纳容量约0.70亿立方米;共有263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总设计处理能力约1.87亿立方米/年,2023年实际处理能力约0.36亿立方米。
到2026年,广东省各地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安全处置率100%。建筑垃圾治理示范、试点城市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25%。各地采取管控支付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到2030年,广东省各地建筑垃圾治理和综合利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75%以上,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安全处置率100%。
建筑垃圾治理示范、试点城市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

宁夏:《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的若干措施》
重点内容:
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加大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支持。定期组织开展自治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项目审核入库,择优支持各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和重点行业重金属减排项目、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项目,通过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有效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项目实施阶段主要规定了方案优化、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分类收集、规范审批、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内容;减量化评价主要规定了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结果。

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点击题目可查看全文)


本公众号图片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等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本号将尽快处理。

服务范围

政策咨询;产业发展咨询;项目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项目对接;会议培训等。

会员之家

会员入驻

1

免费为会员发布新闻资讯、技术产品推广、需求信息发布等

2

免费会员范围:固废产出、利用单位;技术、设备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3

扫码加入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
致力于工业固危废领域技术、信息交流:新闻资讯 技术推广 需求信息 产品推广 装备展示 招聘信息等。 投稿:1132818988@qq.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