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法律监督提示函
请查收!
美兰区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作出以下提示:
依法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依法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依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受害女职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等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
👩🏻⚖️
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尊重女职工
依法维护女职工各项劳动权益
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总工会
编辑:温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