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男子帮老板运送800万元现金,结果运送路上卷款逃跑,最终被警方擒获。
(本文新闻图片来自:微信公众号“诸暨西施眼”)
11月29日,徐某应老板要求从丽水运送800多万元现金,因见财起意,护送前夕找到老乡,策划了一出卷款逃跑计划。运送路上,趁同伴下车上厕所,徐某立即启动汽车载着巨款逃跑。中途徐某弃车,换乘老乡准备好的一辆别克车,企图蒙混逃过警方追查。车子在诸永高速诸暨东出口下高速后,诸暨公安将徐某和另一名嫌疑人抓获,并在车内查获大量现金。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移交丽水公安,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中,徐某趁同伴下车上厕所时,将载有钱款的车子开走,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因此,徐某的行为与抢夺或抢劫犯罪有所区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徐某老乡帮助徐某准备车辆、携带巨款逃跑,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提起等判断,徐某是主犯,老乡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涉案金额高达800多万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徐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进行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老乡是从犯,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通过正当渠道获取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也提醒各位经营者,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和运输,以免发生损失。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苏(宿迁)律师事务所 臧四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