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0套!长春发布保障性住房配售公告

时事   2024-11-02 10:55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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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林语雅居

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

(第三批)


按照《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24〕11号)、《长春市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长城保办〔2024〕1号)文件规定,现在我市开展林语雅居保障性住房项目(第三批)申请报名工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售房源


本次配售项目为林语雅居项目。位于芳草街以东,林语路以北,泰瑞街以西,长春水投集团办公楼以南。由长春润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共有配售房源2040套,户型面积85平方米左右(两室一厅一卫)1824套;户型面积105平方米左右(三室两厅两卫)216套。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和管理费确定配售均价约5900元/平方米,毛坯交付,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长发改联规〔2022〕1号)文件,按照二级物业费取费标准执行,交付时间2026年12月31日。


二、配售对象


本批次配售对象为我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


三、准购户型


申请家庭人口1—3人(含3人)的申购户型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可申购户型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


主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处级及以上级别、享受省人才安家补贴机制E类及以上人才,不受户型面积标准限制。


四、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


(二)主申请人在本市缴纳1个月及以上社保并处于参保状态,社保缴存地为长春市市区及双阳区、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公主岭市。


(三)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四)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如在本市享受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含政府完全产权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在房屋交付前要按规定腾退;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房屋交付前要按规定退回;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在房屋交付前停发租赁补贴;


(五)2023年9月1日后享受过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安置政策的,以及2023年9月1日后将名下房产出售、赠与的,均视为有房家庭。


五、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上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申请人社保缴存证明,学历证明(学信网打印),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职业资格、职级证书证明或人才证书等;


(三)《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四)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住房货币补贴和住房租赁补贴的,需提供自愿退出的承诺书;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时间安排


(一)申请(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受理点,申请时间截止或申请家庭数量达到认购户型数量的1.5倍停止受理申请。


(二)资格审核(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公示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申请时间登记为轮候对象。


(三)摇号(2024年12月13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并邀请公证人员和申请家庭代表(随机抽取)等参加,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


(四)选房(2024年12月14日—2024年12月16日)。配售单位组织配售对象按选房顺序和准购户型进行选房,并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视为选房成功。


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以配售单位通知为准。


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认购协议、签订购房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按选房顺序号顺延选房。如本批次所有房源全部签订购房合同并缴交购房款,则该项目配售完毕。


七、其他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购买保障性住房满5年后,可申请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回购房屋;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折旧、利率等因素确定,回购价格不考虑购房家庭自行装修相关费用。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持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物业维修资金。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持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等要件,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签订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中标注明确的限制条件内容,在不动产证附记栏进行注记。


(五)申请家庭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购资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收取自交付之日起至退出之日期间的租金,该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六)保障家庭有擅自转让、抵押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收取擅自转让、抵押期间的租金,该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八、申请地点


长春房产超市3层:宽城区长白路5号长春站北站口西侧(临近凯旋公路客运站)(9:00—11:30,13:00—17:00)


九、咨询电话:0431-88888162。



来  源: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编  辑:高昱婷
初  审:朱   晶
复  审:姜德智
终  审: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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