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环境,根据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会议精神和统一部署,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郊区分局积极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整治区域。执法人员对校园周边的超市、食品店、餐饮店等进行了全面检查。
在食品经营店,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等。同时,执法人员还对食品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了仔细检查,确保食品流通环节安全。
在餐饮店,执法人员查看了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环境卫生、餐具清洗消毒等情况。要求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食品生产环节安全放心。
此外,执法人员还积极向食品经营单位和广大师生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
下一步,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郊区分局将持续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解决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筑牢食品安全监管堤坝,积极营造买得安心、吃得放心的校园周边环境。
普法时间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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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
初审:潘虹如 复审:赵明欣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