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说法丨索债不成,跨省上门泼油漆、抹胶水,这种做法要不得!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索债不成,通过破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泄愤,从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得不偿失还要承担刑罚,实不可取。
近日,忠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害人高某向被告人蒲某借款6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高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蒲某遂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高某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蒲某多番索要欠款未果,便产生了到高某位于忠县的房屋处,泼洒油漆泄愤的想法。
今年1月初,蒲某在福建省福州市准备油漆、玻璃胶等作案物品,并进行封装。1月8日,蒲某带着前述物品,乘坐他人私家车来到高某房屋处。当晚,蒲某趁着屋内无人居住、过往行人较少,向高某的房屋扔掷油漆、涂抹玻璃胶,造成房屋外墙、大门等处受损。经相关部门认定,被损坏财物价值9849元。审理阶段,蒲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98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索要债务理所应当,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心生怨气,可以理解,但不能采取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方式讨要债务、发泄怨恨。
守法要从守住自己的情绪开始。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所难免,遇事应该冷静思考、理性处理。发生民事纠纷时,可寻求调解组织或人民法院等帮助,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若只图一时之快、逞一时之强,耍横打砸实施违法行为,不仅照价赔偿那么简单,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举报投诉电话:023-5423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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