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赣县区公安局
成功捣毁一个涉黄窝点
抓获多名涉黄嫌疑人
经前期摸排调查,10月28日晚,赣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五云所、韩坊所、湖江所依法对存在涉黄嫌疑的某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涉黄违法嫌疑人10人。
经依法查明,该足浴店为招揽生意、非法牟利,多次向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涉黄服务。目前,警方已依法对涉嫌容留卖淫、卖淫、嫖娼的10名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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