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问答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还需要赔偿二倍工资?

文摘   2024-11-05 18:30   湖南  

【单位提问】

我公司有个员工入职以来一直没签合同,公司曾经要他签过,他就说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违反劳动法,双方一直扯皮就没签,这是不是碰瓷?以后员工如果仲裁要二倍工资会支持吗?公司要怎么应对?


人资法律顾问建议

如果是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持此观点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即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又不在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而继续用工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单位能够证明已经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此种观点一般出现在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劳动碰瓷等特殊情况的案件中。

司法实践中,此两种观点往往会在同一案件中的不同阶段反复出现,如(2020)湘03民终86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马卡宾尼服装店的确与谭秀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提交了与除谭秀方等三人外的其他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马卡宾尼服装店对此解释称是因谭秀方自己不愿意签订,称想先做做看。证人谭某亦出庭证明是谭秀方的推却造成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谭秀方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是马卡宾尼服装店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签订,根据证据优势的原则,该院采信马卡宾尼服装店的答辩意见,故对谭秀方要求马卡宾尼服装店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马卡宾尼服装店与谭秀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谭秀方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应当依法向谭秀方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两倍工资”。

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说的“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的观点,实际是来源于湖南高院审理劳动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何为“重大过错”?又是一个司法实践的难点,如(2020)湘01民终13089号案件中法院对于“过错”的认定。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内容不合法等情况而拒签的,没有过错。

本案二审查明,神州公司拿了劳动合同给谢小青签,但谢小青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款存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等问题,所以拒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要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故谢小青拒签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故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谢小青,而在神州公司。神州公司依法应当向谢小青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实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更加倾向为是一种“过错责任”,但这个“过错”由谁举证证明?(2022)京01民终178号案件中法院也进行了阐述。即如果单位认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有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举证证明涉诉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即完成了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一步审查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特殊情形下,即便需要考虑当事人过错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提供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亦应当对因劳动者过错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现A公司虽主张系因王某过错未予签订,但王某主张系因A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欠缺必备要件而未予签订,基于王某享有缔约磋商的合法权利,A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该公司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劳资双方均是公平的,无论各地司法实践如何不同,法律对于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的内核要求还是一致的,对此,笔者对用人单位提示:

  • 单位应保留主动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据,如催告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合同文本的证据等;

  • 如果劳动者系因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不完备、不合法等情况而拒签,劳动者是没有过错的。对于劳动者提出拒签时,单位需积极回应,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文本。

  • 如双方在一个月内无法磋商一致,为避免风险,用人单位最好在一个月内终止合同。

  • 如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注:以上为笔者个人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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