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随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法槌落下,辽宁省第一起“百吨王”入刑案审理结束,货运车主驾驶人汤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交管支队法制科在案卷整理中发现,汤某驾驶的辽HAXXXX号车辆曾因超载货物百分之百以上被三次行政处罚过,其行为涉嫌危险作业。
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对该案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坚决尽快查办,快侦快破,形成法律震慑”。交管支队与西市公安分局沿海派出所,分兵两路侦办此案。
一组奔赴河北秦皇岛、辽宁葫芦岛两地调查,固定证据。
专案组连续奋战,经过大量工作查明:2023年8月10日,驾驶人汤某驾驶辽H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0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兴城地界时被交警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105.48吨,被处以2000元罚款。
2024年8月3日,驾驶人汤某驾驶辽H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0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地界时被交警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质量114.98吨,被处以1500元罚款。
另一组办案人员,在营口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西市分局统一指挥下,会同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依据法律规定,一致认为,该起“百吨王”案件可作为营口地区的同类案件提升为辽宁省首例案件移送诉讼。
11月8日,交管支队以危险作业罪对该起“百吨王”案件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11日,经交管支队、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西市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该案件系全省交管系统的第一起“百吨王”案形成快速判决。
11月15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以上,同时,汤某也系该车辆的车主,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汤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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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编辑: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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