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的演进中,融资租赁凭借其融资效率成为企业资金筹集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因其快捷性而广受欢迎。但当承租人步入破产程序,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债权的审查工作变得异常复杂,其原因不仅在于交易本身涉及的双重法律关系,更在于交易关系中所隐含的担保特性。本文致力于探讨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此类债权的审查要点,以期对破产实践中的融资租赁债权审查提供一定的思路。
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剖析:购买与回租的复合性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典型的操作模式为企业将其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回租这些资产,以此获得资金流动性并能持续使用这批资产。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存在两个关键的法律关系:资产的买卖和资产的回租,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各自独立,却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交易模式。在买卖阶段,出卖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实现资产的变现;而在回租阶段,出租人(原购买人)将这些资产再出租给承租人(原出卖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来维持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这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灵活性,与简单的买卖或租赁活动相比,其法律关系审查的复杂程度显著提高。在审查阶段,管理人需要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专门的考量。
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担保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均明确认可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非典型担保特征。[1]尽管如此,关于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尚未提供详尽的规范性指导。
在破产进程中,依据债权性质及优先级可将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等类别,但由售后回租交易所产生的租金债权归属却并不清晰。它既非典型的担保债权,也非纯粹的普通债权。在审查此类债权时,管理人必须理解售后回租关系中担保属性从何而来,以在处理相关债权时做出更为精确的判断。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出卖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后,购买人即保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的真正目的在于确保租金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通常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这反映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计算的特殊性。
进一步地,《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至第七百五十一条揭示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融资利润,而与租赁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已实质上转移给了承租人。[2]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仅负有维持承租人平静占有的义务,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瑕疵担保责任、维修义务并不在出租人的负担范畴内。此外,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亦承租人承担。[3]因此,在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的所有权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真正目的在于确保租金债权的实现。
售后回租债权的审查思路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款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价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具体适用,如何确定债权的优先性,仍需进一步明确,笔者提供以下审查思路,以供参考:
(一)合同的有效性与履行情况审查
管理人在审查售后回租债权时,首先需要对售后回租合同进行详细审查,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融资租赁交易与抵押借款交易有时难以区分,管理人审查售后回租合同时,不仅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需要从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和交易本质来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售后回租。
其次,管理人需要判断合同的履行情况。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交易具有持续性,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这种使用和支付的过程持续不断,因此,管理人在审查时需特别注意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况。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尤为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对于售后回租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订立合同,且当下合同租期尚未届满,承租人未支付全部租金,那么合同通常被视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此时,作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出于对破产财产的保全,管理人需要权衡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具体而言,至少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物。
(2)承租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了租金,及未支付租金的具体情况。
(3)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解除事由,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之外,管理人也需要考量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或者解除合同是否更有利于破产债务的清偿。综合权衡后,管理人应依法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出租人。
(二)租赁债权的优先性与审查路径分析
在确定属于售后回租交易后,管理人可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审查债权的属性并实施相应的对策:
1.类型一 租赁合同期限已到,出租方已履行完毕其相应义务
出租一方义务已履行完毕时,未付的租金债权即成为破产企业(承租人)需偿还的主要内容。当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在保障租金债权实现方面与抵押登记具有类似效力,可以作为租金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的依据。
不论是一般抵押权的设定还是售后回租,物的担保属性的核心功能均在于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通过变卖担保物优先受偿,确保债权的实现。本质上,担保物权人依赖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优先支配权,在担保债权未得到清偿时,行使其对标的物的换价权,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4]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通过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能够回收租赁物或通过直接变卖租赁物的方式实现债权,其效果与抵押权人通过变卖抵押物实现担保债权并无二致。
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由于交付方式通常为占有改定,须通过办理登记的方式达到对外的公示效力。交易过程为,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先行订立,由于出卖人本拥有租赁物,当其转变为承租人时,继续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不必将其物理交付。所有权转让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为向外界公示其租金债权的担保性质,通常由承租人为出租人办理融资租赁登记。
因此,管理人应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否完成了融资租赁的登记。当留存有效登记时,租金债权可判定为优先债权。其优先范围需根据租赁物的现状及价值评估确定。
2. 类型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
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已欠付的租金部分应申报为债权。租金债权的优先性取决于是否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
继续履行后的租金则视为共益债务,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值。合同最终清偿完毕后,债务人将获得租赁物。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承租人破产前已欠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鉴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前出租人已履行部分之对价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而非认定为破产债权予以处理。
笔者倾向于已经欠付债权仍然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虽然合同具有不可分性,但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破产前已欠付的租金,如果一概作为共益债务处理,可能会对其他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的影响。因此,将破产前欠付的租金申报为破产债权,可以更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
3. 类型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若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申报债权或行使取回权将租赁物取回。
基于损害赔偿产生的请求权,因其所依据的合同已经解除,租赁物不再具有担保属性,债权类别应为普通债权。在损害赔偿范围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当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时,若基于销售合同出租人已经获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也可以依据其名义上的所有权对设备进行取回。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出租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主张租赁物所有权,在破产清偿方案实施前行使取回权,以最大化实现其租赁债权的情况。该种策略并不明显违背《民法典》、《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精神,因为当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可以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在出租人有意愿取回租赁物但尚未付诸实际行动时,对其已经申报的债权状态存在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为使得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清晰,受偿金额不超其实际债权,当出租人尚未取回租赁物时,其债权应当先予暂缓确认,出租人也不应以债权人身份行使表决权。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法院应以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并以此抵扣租金债权后,核定债权申报人可以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表决权。[5]
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应与其权利的实际状态保持一致。在出租人尚未采取必要措施收回租赁物,且租赁物的价值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拥有债权尚存疑问。即便其申报了债权,由于可能包含租赁物的价值,债权的具体金额也难以准确界定,这可能导致出租人获得的清偿超出其实际损失。若在此情况下允许出租人行使表决权,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公正的侵害。因此,暂缓确认出租人的债权有助于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破产程序的整体公正性,从而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三)租赁物的价值评估
对债权性质进行判定后,无论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均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租赁物的状态确认及其价值评估的问题,以进一步确定优先债权的范围或赔偿损失的金额。这一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管理人的具体决策等因素,以判断租赁物是否应当纳入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并据此进行资产评估。
首先,管理人必须确认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已特定化,以及是否发生灭失。在售后回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或主张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前提,是租赁物的客观存在并能够独立识别。若租赁物未特定化或已灭失,出租人行权的依据便不复存在。因此,通常应由破产企业,即当前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先行确认租赁物的状态。
其次,关于评估的责任主体,若租赁物最终归入承租人财产,则承租人自然可以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该租赁物。然而,若合同解除,则租赁物回收价值的评估责任主体可能产生争议。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由出租人与破产管理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为宜。双方共同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有助于平衡出租人和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减少任何一方对评估结果的不信任和争议。
售后回租债权的审查其他注意事项
(一)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当售后回租的事实始发于民法典施行以前,后涉及租金争议,出租人请求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若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在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通过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条件下,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则应认为《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等规定亦可追溯适用于相关纠纷案件。
(二)权利登记时间
上文探讨时,未涉及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权利冲突情形。若存在权利冲突时,则需要考量租赁物的登记顺序。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关于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权利冲突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
主流观点认为,2021年1月1日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即使进行了登记,该登记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在此之后,登记则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2020)沪74民初3458号案件判决中,这一法律观点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和适用。[6]
该案中,《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所有权系于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但当时该系统还未属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公示平台。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因此,法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的登记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效力,原告在系争租赁物上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亦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结 语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债权的审查思路与应对策略,是一个综合、复杂且细致的过程,涉及对合同有效性、履行情况、租赁物状态及价值评估的全面考量。在目前融资租赁类债权未经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下,管理人在应对此类债权时,不仅要深刻把握融资租赁的法律架构和担保属性,还需要对破产法律精神深刻理解,巧妙地将民商法的相关条款实践运用到破产领域中。
注:
[1] 参见曹明哲:《论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基于裁判实践的类型化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第152页。
[2]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年版, 第872页。
[3] 参见范佳慧:《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权利冲突与利益实现》,载《法学家》,2023年第5期,第104页。
[4] 参见司伟:《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载《法治研究》2024年第2期。
[5] 参见李春:《当融资租赁遭遇破产,出租人如何冲破阻碍权利行使的帷幕?》,
https://www.sohu.com/a/370370991_120080023。
[6]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 (2020)沪74民初3458号。该案例为202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
作者介绍
刁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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