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问题的咨询 | |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请问,如果某国有控股公司拟依照3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划转产权,作为划出方的该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应比照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召开股东会审议?还是根据该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即可,并非必须召开股东会? | |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者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划转双方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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