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那么,父母能够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因父亲私自将赠与自己的房产转卖,小黄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陈女士与黄先生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黄。2018年,陈女士与黄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昌平区的共同财产某房屋归小黄所有。房屋暂时登记在黄先生名下,黄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黄年18周岁时过户到其名下。该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若出现此类情况,黄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陈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先生名下。
2021年,黄先生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208万元。交涉无果,陈女士和小黄遂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陈女士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小黄。黄先生未经陈女士及小黄同意自行处置涉案房屋,陈女士、小黄要求黄先生偿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先生赔偿小黄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20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那么,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傅静表示,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强调在财产监管方面,“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其女儿小黄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类似小黄这样的案件,如果房产已经出售给他人,还能要回吗?
傅静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如果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则该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监护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黄先生私自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此时,涉案房产的受让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应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涉案房产登记在黄先生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受让人存在恶意,且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的房屋出售价格属于市场合理价格,房屋也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故受让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小黄与陈女士无法向受让人主张追回涉案房产,仅能向黄先生主张因其私自出售房产造成的损失。
来 源:法治日报
编 辑:易鑫倩
责 编:梁月静
编 审:刘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