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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应急管理部规财司、国家林草局规财司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于10月底前提交投资计划申报表及拟申报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以当地通知为准)。
根据《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要求,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
-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 (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四)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搭车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违规购置公车情况;(十)有关任务是否与造林绿化空间及年度生产计划任务衔接等。拟申报项目需要准备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10月底前提交。
关于抓紧做好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应急管理部规财司、国家林草局规财司《关于抓紧做好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有序开展我省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资计划安排,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关键作用,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的综合效益。在有关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中,要重点把握好五方面原则:一是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中央明确部署的有关任务和项目,凡符合专项支持方向的,予以优先组织申报。二是坚持保续建、保收尾的原则,对有关单位申报的2024年续建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加快实施进度。三是坚持项目质量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四是坚持申报资金与建设进度相挂钩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预期建设进度申请投资计划,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落实奖优罚劣要求,促进实现政府投资效益。五是坚持“一钱多用”的原则,积极做好投资计划与“十四五”规划《纲要》102项重大工程、国土绿化任务等其他重点任务的衔接,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衔接。(一)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主要支持长江重点生态区、南方丘陵山地带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内容)、沙化荒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主要支持《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全国重点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部署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国有林场(林区)管护用房建设方案(2023--2025年)》《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建设等项目。(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部署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一)全面推进投资计划按项目管理。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采取直接下达至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请各市州在编报有关投资计划时,严格按实际批复项目申报,不得打捆申报。对“双重”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应按照有关建设规划部署范围,系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整体组织申报投资计划(申报样表详见附件1)。(二)科学规范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请市州按照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项目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2),规范组织项目,科学编报2025年投资计划,并切实加强与2024年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的比对,确保项目总投资、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与此前下达文件一致。对尚有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未下达的地区,应优先申报和抓紧推进续建项目建设。(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审核。请认真履行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和投资计划的审核,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并达到应有深度,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搭车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违规购置公车情况,是否重复申报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中央支持标准,是否多头申报中央资金,是否落实除拟安排中央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有关任务是否与造林绿化空间及年度生产计划任务衔接等。(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成果应用。请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成果应用。对因前期工作不扎实导致申报投资规模偏大,或者通过报大建小、虚构项目等方式套取中央投资的,将通过调减、暂停下达后续年度投资的方式予以惩戒,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对信息填报不及时、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地区和单位,合理调减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规模;对存在超期未完工项目较多的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对督查、审计、监察等部门明确指出问题的项目单位,暂停编报同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年。(五)加强有关工作衔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资金申请报告中要明确提出,“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年度投资计划与102项重大工程、国土绿化等重点任务的衔接,合理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任务,强化项目比对,避免重复申报投资。请各市州科学安排、周密组织,于10月25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表及拟申报的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农经处、省林业局规财处、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管处,我们汇总后报国家开展技术审核(已审核反馈并修改的除外),并做好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及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刘侃侃 0731-89991655省林业局规财处 陈英睿 0731-85550821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管处 李 卓 0731-89751240 附件:1.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国债资金)申报表点击以下链接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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