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动物致害事件时常发生,在农村中时常会出现饲养犬只咬伤家禽或儿童的情况,受害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通常会对犬只进行驱赶甚至打死,进而引起当事双方的冲突。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小狗跑进他人庭院打架,过程中因将庭院中的鸡咬死而被他人打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4年10月16日凌晨两点,狗的吠叫声吵醒黄某通,打开门瞧见两只小狗在他的院子相互撕咬打架,看着院子里鸡飞狗跳的一幕,黄某通进行驱赶未果,眼见自己养的鸡鹅受伤,怒从心中起的黄某通遂关上院子的栅栏门,将未来得及跑出去的“元凶”小狗摔死。
被摔死的狗
第二天,发现自己养的小狗一夜未归,黄某志在村里焦急寻找,在黄某通院子里找到了小狗冰冷的尸体,看着自己花3800元买来、只养了2个月的小狗就这么死掉了,黄某志欲找黄某通讨要说法,却不料黄某通指着院子里死掉的母鸡道:“昨晚你的狗咬死了我的鸡,你要赔我!”
黄某志反驳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的狗咬的!
黄某通
院子里只有你的狗和野狗打架,不是你的狗,还有谁的狗?
在收到黄某志的立案材料后,富川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案件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可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负责该案的诉前调解团队随即与黄某志、黄某通进行沟通,向其释明诉前调解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原告黄某志爱狗心切以及被告黄某通的愤怒表示理解,但他指出原告黄某志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严加看管的义务,导致狗进入他人庭院打架;而被告黄某通在本可将狗驱离的情况下却将狗摔死,明显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双方对狗的死亡均有过错。
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养宠物不仅是一种情感寄托,更是一项社会责任。作为饲养人的黄某志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尽到合理管理和保护宠物的责任义务,既为他人筑牢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时,紧急避险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面对院子里犬只打架,被告黄某通本可将犬只驱赶便可,或对犬只伤害饲养家禽的情况进行拍照、录视频等取证,向犬只饲主索要相应赔偿。但是黄某通却采用摔死犬只的激进方式,造成了原告黄某志的损失,作为紧急避险人的黄某通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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