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女儿毫不知情?
2024年7月,警方接到多人报案,称被亲友邹某诈骗,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警方立案后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传讯了犯罪嫌疑人邹某。到案后,邹某称其是为给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筹集治疗费,诈骗所得均用于女儿看病治疗。然而,案件侦办过程过于顺利,这一点反而引发了警方的怀疑,经过警方的缜密侦查最终发现了案件真相:邹某口中“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才是骗局的幕后黑手!
原来,女儿邹某敏因生活拮据,遂想到虚构能够能安排工作、骗取办事费补贴家用的办法。她首先对父亲称自己认识某机关单位领导,该领导已同意为她安排一个工作入职指标,并把自己注册的微信“某魂”推给父亲,称“某魂”是该单位领导,让父亲联系办理工作一事。
邹某相信了女儿,但无钱为邹某敏办理工作,为了不错过这一来之不易“工作入职指标”,邹某主动与“某魂”沟通,“某魂”一切应允,且“指标”不断增多,同时也不断索要办事好处费……直至邹某联系介绍亲友6人,“某魂”收取办事费33万余元。
不久后,“被安排工作”的受害人不断催促入职,父亲在“某魂”领导的安排下,带着受害人去呼市报到、去赤峰市见领导,但都被以各种理由被拒推托着,父亲的承诺始终未兑现……
后来,女儿在受害亲友的一再催问下,才和盘托出自己的骗局。然而,在给亲友退了10万余元部分骗款后,邹家实在无力退赔,亲友遂纷纷报案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刑侦大队先后对邹某、邹某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邹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图源 |法制时报公众号
02|法律分析
▷ 什么是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父女二人均构成诈骗罪?
1.女儿行为性质
本案中,女儿首先虚构了自己认识某机关单位领导、能够安排工作的事实,将自己注册的微信账号“某魂”推给父亲,使父亲在主观上对其产生了信任;其次通过“某魂”与父亲沟通,指示父亲收取办事费,实际操控整个骗局的收款和进展过程;在这之后,她还安排父亲带着受害亲友前往呼市、赤峰市等地见领导,始终没有兑现安排工作的承诺。
女儿在客观上实际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根本无法安排工作,但却不断指示父亲骗取办事费,具有对诈骗所得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诈骗罪。
2.父亲行为性质
对于父亲的行为,可能有人不禁发出疑问:难道他不是在事后才从女儿的口中得知一切都是女儿设计的骗局吗?
最初,本案中的父亲或许是真的相信女儿有安排工作的渠道,才会主动积极地联系亲友。但是,随着事情的发展,没有人被成功安排上工作,都以各种理由被拒推托着;此时他既没有主动询问女儿能够安排工作的真实性,也没有及时中断与“某魂”的联系、停止自己的诈骗行为,反而继续在“某魂”和受害亲友之间周旋;直至女儿在受害亲友不断催问下说出真相,二人退赔10万余元骗款。由此可见,父亲明知安排工作只是个幌子,对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具有清晰的认知,同样构成诈骗罪。
▷ 父女二人是诈骗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客观上父女二人分工明确,女儿虚构事实、利用“某魂”账号进行指示,而父亲则在“某魂”的指示下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二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犯罪行为;主观上父女二人虽然不存在直接的犯意沟通,但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均有清晰的认知,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和对方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因此父女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 量刑情节
《关于办理诈骗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父女二人骗取办事费30余万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本案中父女二人事后给亲友退赔10万余元,可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03|社会警示
人生并无捷径可寻,真正的财富需要用自己的双手缔造。在本案中,女儿面临经济压力,遂产生了诈骗他人财物的念头,最终步入了犯罪的歧途,事后更是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的“计谋”终究落空。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支持,但绝不能纵容或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邹某在法律面前替女儿顶包揽责,妄想使女儿逃脱法律的制裁,他的行为看似是对女儿的保护,实则严重助长了她侥幸的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思想,是对她未来的巨大伤害。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作为父母,应当为子女树立好榜样,明白真正的爱并不是溺爱和纵容,要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让他们懂得勇于承担责任,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