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四十八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致四十八团职工朋友的公开信

文摘   2024-12-02 20:35   新疆  


第三师四十八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致四十八团团职工朋友的公开信

全团广大职工朋友: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希望全团广大职工群众,心系“国之大者”,共同珍惜保护好耕地资源,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整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一、耕地用途要理解
    按耕地特殊保护性质,耕地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是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耕地保护要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非农化”指的是耕地改变了农业用途,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等。相比“非农化“,“非粮化”更加严格的细化了粮食种植的政策,特指小麦、水稻和玉米这三大主粮以外的种植,也就是说土地在确保这几大主粮的种植面积后,才能种植棉花、大豆、花生或其它杂粮和经济作物,不可以用来种树、挖塘、建厂房、养殖设施等非粮食作物。
    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要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深刻认识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的重要意义。
     二、保护规定要牢记
     (一)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情形:
    1.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2.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3.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4.严禁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5.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1.严禁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监控严密,不能心存侥幸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我国资源卫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0.5米级,土地上的房屋、条田、农村道路、田埂、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到。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会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行为要承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定罪处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连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清退出职工队伍(一)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论是身份地,还是个人承包地或流转他人的土地,都需依法依规进行农业生产,在耕地上不能从事非耕种行为。有关建设必须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耕地整治恢复工作需要你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守护好粮食安全生命线,共同创建和谐幸福美丽家园!
第三师四十八团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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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编辑:张秀辰

责编:谢霞平

终审:胡   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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