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就不能好聚好散吗?江苏一位男子和女友恋爱同居7年,发生矛盾后分手,女友索要30万青春损失费,男子同意后又反悔了,男子:先归还恋爱期间我给你转的24万。被拒绝后把女友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01 案情回顾
2016年,江苏的王先生和周女士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认识,周女士大大咧咧的性格,王先生的幽默,让他们对彼此有了好感。
聚会结束时两人交换了联系方式,几次约会后王先生表达了自己的心意,两人确定了关系,恨不得每时每刻都在一块。
没过多久,两人就同居了,开始了柴米油盐的生活,同居期间他们看中了一套小区房,王先生拿出20万元当首付,并以周女士的名义办了房贷,由他来还。
就这样过了几年,周女士开始提出想要结婚,可王先生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话题。
每当她试探性地提起,王先生总是说:我们现在正是事业上升期,再等等吧。
也许是因为生活中的琐碎摩擦积累太多,两人没有了当初的激情,时常会因为小事吵架,2023年在一次争吵后,两人开始了冷战。
一个月后,周女士对王先生也是失望了,于是提出分手,王先生认为她这是无理取闹,一生气就直接同意了。
为此两人还签署了一份协议:房子归还给王先生,但王先生需一次性支付周女士3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可是房子迟迟没有卖出去,王先生的想法也发生了变化,他开始质疑这笔青春损失费的合理性,萌生了反悔的念头。
于是他联系了周女士:你的青春是青春,我的青春就不是青春吗?你这要求根本就不合理!
周女士没想到曾经共同生活7年的男人会是这副嘴脸,于是也拒绝把房子过户给王先生。
王先生见状,一纸诉状把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必须归还房子,还有恋爱期间先后转给周女士的24万元也要归还。
02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
未婚同居期间,当事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双方共有,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先生支付了房子首付,贷款也是由他来还,所以是王先生承担了房子的全部费用,很可能会倾向于认定房屋实质上属于王先生所有,周女士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
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王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协议虽然体现了双方的意思,但其中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法律没有规定,肯定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非因法定的事由,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赠与时知道该瑕疵而未告知的,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在恋爱期间转给周女士的钱,他无法证明这是借款,那就会被视为爱的赠与,这是不用返还的。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得到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另外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法律没有规定,不应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周女士归还房子,王先生无需支付青春损失费,但要支付周女士购买家电补贴1万元,并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求。
03 案件教训
网友们对此有两种声音,有的认为:难道王先生就没有青春?真可笑,这女人太自私了。还有的认为:男人的嘴骗人的鬼,7年的白嫖,真是个人渣!
既然选择了同居,分手了就放过彼此,不要说付出了青春,也不要说男人白嫖,这种事情不是一个人的事,谁不是用青春赌未来呢?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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