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个晚上,我写完作业,坐在爷爷以前帮我做的秋千上,会想起很小的时候爸爸和我一起玩皮球,会怀念妈妈做的香喷喷的南瓜饼。“爸爸,你能经常回来看看我吗?妈妈,我好想你,你还要我吗?会不会我就是像自己的小名“拉各斯”一样,像咸菜那般可有可无?”
有天我做了一个梦,那是一个很甜很甜的梦。我梦见妈妈乘着云朵带我去了一个新的地方。我穿着帅气的新衣服,带着太阳帽,新同学都很羡慕我。重要的是,我不再是他们说的那个“爹不疼,娘不爱”的小子。但,那终究是个梦......
突然,有一天,村里的老奶奶喊道:“拉各斯,你妈妈来看你了!”我以为老奶奶逗弄我,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我冲出房门,跑到村口,是妈妈,真的是妈妈!
原来是妈妈以前在这边的一个朋友告诉她,我过得不是很好,所以她来找我了。妈妈说要带我去外省读书,我很憧憬。当天晚上,三年没回家的爸爸回来了,他指着骂我白眼狼,骂我吃里扒外。我很委屈,因为只不过想得到父母的爱,哪怕只有一丁点儿。
妈妈和爸爸谈了好久,也吵了好久。妈妈说她是请假来的,她要先回去了,走的时候,她说:“拉各斯,我会来带你的。”有一天,爸爸板着脸回来,一句话也没说,脸色阴沉的可怕。后来我才知道,妈妈起诉了,要求变更抚养权。
调解中
承办法官认为,此案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只是简单的一纸判决,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对本案进行调解。婚生子自原被告二人离婚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争取孩子抚养权本意就是想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故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被告虽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原告,但始终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针对此情况,积极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进行沟通,虽然双方情谊不在,但孩子是无法割断的血脉,双方应从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考虑问题。最后经过不断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需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父爱与母爱对孩子来说都是重要的,没有孰轻孰重之别。希望你们对待孩子离婚不离爱,营造一个良好的共同抚养状态,最大程度的付出包容,做好每个阶段的教育规划与分工。”听了法官的话,双方当事人明白两人之间的不愉快,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表示今后将共同努力,将离婚对拉各斯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至此,该案顺利化解。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要充足的物质保障,也需要来自父母的精神关爱,两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仍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单亲抚养模式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而言之,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子女能够得到的照顾、子女的健康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入情况、父母双方的关系、子女权利保障情况等多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供稿丨马春晖
编辑 | 方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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