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4-08-01 17:47   河南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原文如下: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 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 〔2021〕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组织实施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不含构筑物,下同)实行集中连片保护的资金,优先资助文物资源密集地区、公益属性较强的项目。重在发挥引导作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古迹文物保护责任,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严格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统筹使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国家文物局报送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并批复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组织预算执行,并具体进行监管和预算绩效管理, 审核项目保护利用方案、实施计划和分年度资助建议等事 项。

第六条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负责项目资金预决算编报、预算执行、专家管理、申报评审、项目公示、现场监督、 集中巡查、结项验收、管理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分年度资助建议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用于资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集中连片保护整县推进项目而安排的支出。整县推进项目是纳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具备在县域内实施的集中连片保护项目。项目资助支出用于文物本体维修保护, 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资助支出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 300元 /平方米,整县补助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对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为管理 和组织资助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而安排的具有管理性质 的支出,包括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指导监督、结项验收、 宣传公示、项目库建设等支出。

组织管理支出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项目资金预算的 2.5%。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与资助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

二)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办公用房租赁费、公务接待、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等日常办公运转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支出;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结合文物保护规划、年度资助计划、预算执行、项目绩效等编制年度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分别测算项目资助支出、组织管理支出,报送 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设定绩效目标,按程序报送财政部审核。项目资金预算需在执行中进行调剂的,国家文物局应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涉及绩效目标变化的,应随预算调剂同步调整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申请, 综合考虑当年财力和预算管理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 按程序批复。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负责建立项目库,并更新资助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保护利用方案、 申请额度、评审意见、公示情况、资助 额度、拨款进度、结项验收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 申报和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制定保护利用方案,经所在省级文物、财政部门同 意后向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提出申请。保护利用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县域内计划修缮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清单、修缮方案和利用规划、实 施周期、分年度预算、 申请资助额度、地方财政资助额度、 社会资金参与方式及额度等。

整县推进项目原则上每省每年申请1个。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一项目涉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自留彩票公益金等的统筹衔接。

第十四条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纳入项目库。专家评审应对项目实施单位、 申报材料、项目内容、资 助额度、资金来源等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在项目库中遴选资助的备选项目, 提出项目保护利用方案、实施计划和分年度资助建议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审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对当年资助 项目及资助金额向全社会进行公示。项目完成后由所在省级文物部门验收,并报送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国家文物局备 案。项目在通过验收前,所在省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组织实施,组织管理支出由国家文物局拨 付至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项目资助支出由国家文物局拨付 至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健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中国 文物保护基金会应按国家文物局要求,做好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及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基金会组织管理支出等内容。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宣传材料、 项目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助”标识。 各级文物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 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 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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