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将开展
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统计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调查。
二、调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缀为1的法人单位。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四、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包括
1.非全日制人员;
2.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
3.使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4.处于试用期人员;
5.兼职人员,其中包括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
6.编制外招用的临时人员;
7.劳务派遣人员;
8.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9.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外派工作等情况)。
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5.工资由乡镇发放的村居委会人员;
6.内退人员。
(二)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包括
1.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2.包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包括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但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除外;
3.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物业费等;
4.包括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住房补贴、车改补贴等;
5.包括高温津贴、技术性津贴、激励津贴等;
6.包括单位发放的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福利除外);
7.包括外派工作补贴(如驻村、援疆援藏、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所发相关补贴)。
不包括
1.因病假、事假等情况产生的扣款应在工资总额内扣除;
2.不包括单位负担的五险一金、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3.不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异地安家费、探亲路费、出差补助、人才引进补贴;
4.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等各种资本性收益;
5.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
6.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婴幼儿奶费等;
7.不包括单位支付的离职补偿金等;
8.不包括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等;
9.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10.不包括在标准之内的防暑降温费(变相发钱的除外);
11.不包括工伤人员的生活费(款源是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收代付);
12.不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五、调查时间
(一)2024年年报
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24点。
(二)2025年季报
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六、调查组织实施
由县(市、区、行委、园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依据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二)业务培训
由县(市、区、行委、园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由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没有联网直报条件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报送报表,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流程代录数据。
七、调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各调查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核查对象单位应按时、按要求提供数据填报凭证资料或依据。
监制| 白林娟
责编| 岩 子
来源| 青海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