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变了?十年前未缴社保,现在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文摘   职场   2024-09-25 22:06   陕西  


笔者最近接到一份基层法院的判决,判企业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由是员工十年前入职时有三个月社保未缴

第一,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仲裁、一审中都提出了时效抗辩,仲裁采纳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第二,关于时效问题,一般认为“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时效应该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缴社保之日起一年内。

但是,这个也只是一般看法,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这样判。

第三,这已经是笔者近两年收到的第二份此类判决了。第一份是在某地市,姑且认为观点不一样吧。但第二份判决是西安的法院作出的。

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

十年前的事,现在拿出来说,置社会稳定性于何处?

如果人人都能拿十年前的事来说,那企业的劳动关系不是陷入了极度不稳定中?谁还敢开企业?


这两年真是越来越魔幻了,随便吧。


笔者管不了那么多,本着“让天下企业不再为人力资源花冤枉学费”的办号宗旨,只能管管身边事。


建议看到本文的企业:

1、立即排查是否存在未缴社保的员工;

2、如有,一方面,先与员工协商,与员工签订善后协议;

3、另一方面,尽快申请补缴。


如果企业都把以上几条都做到了,还要被判经济补偿,那真是把企业往死里逼了,笔者也不想说什么了。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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