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就餐时被探店博主拍进短视频,能维权吗?

体娱   2024-11-29 06:30   吉林  





大林餐厅就餐,发现有人把镜头朝着座位方向在拍探店视频于是明确示意不要把自己拍进去,但随后还是在对方发布的短视频中看到了自己于是大林联系短视频平台进行交涉,对方未予处理。大林可以要求平台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可以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害肖像权人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大林肖像,其探店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情形,侵犯了大林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点击、收藏、转发,使大林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大林可以要求该短视频平台删除相关视频赔礼道歉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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