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去餐厅就餐,发现有人把镜头朝着座位方向在拍探店视频,于是明确示意不要把自己拍进去,但随后还是在对方发布的短视频中看到了自己。于是大林联系短视频平台进行交涉,对方未予处理。大林可以要求平台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可以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害肖像权人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大林的肖像,其探店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情形,侵犯了大林肖像权。且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点击、收藏、转发,使大林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大林可以要求该短视频平台删除相关视频、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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