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文摘   2024-11-12 18:46   海南  
近日
澄迈法院审理了一起
双方当事人均拒绝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小雨(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三个女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矛盾升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三个孩子均由小明抚养,小雨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用,直至三名女儿年满18岁。
庭审中,小雨表示,双方频繁争吵使婚姻难以为继,离婚心意已决,但孩子应由小明直接抚养。小明则认为,自己工作收入微薄,而且家中还有90多岁奶奶和患有腿疾的母亲需要赡养,拒绝独自抚养三个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仅关乎夫妻感情,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婚生三女尚年幼,且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最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庭后,法官劝导原被告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努力改善关系,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关心爱护孩子,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和谐美满的成长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能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而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互相推诿!

来源:澄迈县人民法院

内容责任:谭宇村

澄迈司法
海南省澄迈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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