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左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持续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用心用力,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推动矛盾纠纷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近日,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被告杨某的弟媳,被告杨某系原告李某的大伯哥。原告李某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房屋,价值二万余元。该房屋由原告李某的婆婆居住,后因其婆婆去世,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杨某返还房屋,被告杨某拒不返还。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就返还房屋一事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认为有调解的可能,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原、被告的意见,从亲情、事理、法理等多维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双方同意自行进行和解,即被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事后双方反悔,未能达成调解意见,缘由是对房款金额及交付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本着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组织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无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房屋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件生效后不久,被告杨某返还了房屋钥匙,并主动交纳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者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进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来源:科左中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