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又见《责任状》,员工承诺没完成业绩接受降薪,有效了

文摘   2024-09-10 16:23   湖南  


01

基本案情

葛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薪资标准为102000元/月。
2022年1月,葛某签署《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其中载明:
“乙方就考核期内业绩承诺如下
一、考核期: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考核目标:(一)实现部门盈利:即部门在考核期内实现收入超过部门所有成本,计算口径按《某某公司业务部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实现一定收入:即部门在考核期内实现收入不低于1800万元,最终以公司下达的2022年度收入考核目标为准。
三、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未完成考核目标(一),甲方将视情况采取考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部门、降职降薪、调整岗位、乙方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如甲方在对乙方的日常考核中,判断乙方在考核期内确定无法盈利或盈利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的,可随时采取上述考核措施,乙方愿意无条件服从并配合……"
公司《业务部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另规定:业务部门成立后第二年开始原则上要求做到收支平衡……公司也可根据公司及部门的实际情况,随时对部门或部门负责人采取考核措施,包括部门撤销、合并,部门负责人、员工降职降薪等。
2022年葛某所在业务一部没有盈利,也没有完成《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载明的考核目标,某某公司发出《关于采取考核措施的通知》邮件,决定将葛某基本工资降至71400元/月。
此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葛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44800元。

02
裁判结果

2022年1月,葛某签署了《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葛某上诉主张《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仅由其单方签署,某某公司未在责任状上签名盖章故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所载内容是葛某就考核期内业绩单方承诺的意思表示,故该意思表示在葛某作出后送达某某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葛某的此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22年葛某所在业务一部没有盈利,也没有完成《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载明的考核目标,某某公司依据责任状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对葛某采取降薪的措施,并无不当。葛某上诉请求改判某某公司支付葛某工资差额,与法律规定及《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的承诺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葛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4)沪01民终9166号

03
吕律短评

责任状、军令状、目标书等等,很常见,已经明确的问题是,没达到目标就解除劳动合同走不通,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不胜任工作的解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对于不达标可不可以调岗、降薪,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主要是劳动者同意),是有效的,是可以操作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效≠胜诉,二者还差十万八千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说,单位单单举证一个责任状、军令状、目标书是不够的,一般此类案件涉及到的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规章制度,也需要确保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公示等程序性要求。
而且,对于责任状内容本身,也需要把设定的目标、周期、考核细则明确到简单易算且合理,减少歧义,降职降薪的标准或范围更需要明确且合理。
最重要的是,考核的结果需要员工确认,如果前面的规则没设置明确,员工又不认可考核结果提出申诉,那么此时建议公司不要单方面进行调岗调薪,因先就员工提出的申诉与其进一步谈话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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