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零售药店:
为切实加强我县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零售药店应当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公众健康负责。顾客病情紧急需购买速效救心丸和硝酸甘油等急救类药品时,应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和适应症,紧急情况处理妥当后做好详细记录。
二、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不得“挂证”兼职。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
三、销售处方药时,应凭医师处方销售,由执业药师按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处方药销售信息必须按要求上传《甘肃省零售药店重点品种销售监测系统》。
四、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对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
五、零售药店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对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对全县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保存好相关票据、凭证和图片等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泾川门户网
编辑/王娟娟 审核/王 璐 监制/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