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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中选结果执行
【广西】申报结果公示
【云南】产品信息公示
【上海】集采结果执行
【国家】企业间关系公示
韶关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以我市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首年采购周期已于2024年3月14日结束,为做好第二、第三采购年有关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应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合同要约,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及使用情况,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
二、第二采购年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自2024年3月15日起发文之日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一并纳入第二年度协议量统计。
第三采购年自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4日。
三、市医保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品种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确保协议量的完成。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pdf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广西
各申报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企业申报产品信息(截止至上个自然月)进行公示(第十九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信息
(一)审核通过的产品汇总表(详见附件1、2、3)。
(二)产品转产后新申报的产品(详见附件4)。新产品发布执行后,旧产品将停止交易。
(三)审核不通过的产品请企业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看原因并更正,按重新申报时间纳入相应批次审核。
二、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请务必检查“产品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如果有误,请向国家医保局申请完善数据(招采子系统中“包装单位”对应国家动态维护平台的“计价单位”)。
(二)在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申诉及澄清(操作手册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下载)。
(三)企业应据实申诉、质疑,对举证不实、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进行失信行为信用评级。
(四)审核期间因国家医保数据更新,数据发生变化的,以最新数据为准,产品在公示期间请务必检查所有信息是否正确。
(五)公示时对数据有异议的,在“企业申报产品公示”界面内,对产品进行反馈。
(六)审核或公示期间,因医保数据更新而被删除的数据将无法公示或公布。
业务咨询电话:0771-8600407,QQ群:1067251704、869090283
(2选1,请勿重复加群。)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云南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现将企业申请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系统,进口产品投标主体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如申请修改的企业对公示信息有疑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159625。
如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65。公示内容接受大众监督。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701室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国家
各相关企业:
按照工作安排,现对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企业间关系进行公示,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存在控股关系、委托申报等。
请各申报企业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填报系统(fuwu.nhsa.gov.cn),进入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集采系统“企业间关系-企业间关系公示”页面查看公示信息。查看页面长期开放,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1月22日(含)前在系统内提交复议材料(盖章扫描件)。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上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国医保办〔2021〕31号)及《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4〕14号)要求,现就本市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关产品信息于2024年11月13日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招采子系统(医院业务登录)(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医药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询”发布,2024年11月29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弹簧圈类产品的议价采购及发票验收。
2.自本次集采结果执行日起,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弹簧圈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按照门户网站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及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的工作提示》要求,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使用量应不低于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协议量完成后,鼓励医疗机构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3.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4.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使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的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非中选产品及非集采范围产品,继续按本市现行议价挂网相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机构在本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三个月后可通过系统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市药事所将对进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医疗机构进行提示或约谈。
6.医疗机构应通过系统进行采购,并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采购情况。
7.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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