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06年,罗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上个性不合,李某经常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罗某为此多次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收效甚微。2020年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后,分别向罗某和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日内罗某和李某均未到庭,后经电话联系,罗某表示不离了。于是,2020年4月,法院以罗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20年8月,罗某再次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审理,法院在2020年10月以罗某违反了离婚案件距离前次起诉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供稿:吉安市律协侵权与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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