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替前任还债,是否有权对另一方追偿?

时事   2024-11-04 17:13   江西  

离婚后,

一方就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

可向对方追偿吗?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谢某

支付代偿款650000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中以原告谢某名义贷款830000元及夫妻共同欠原告谢某父母50000元,合计880000元,上述债务由被告朱某负责偿还,在2022年4月30日前还清。此外,被告朱某还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

后原告谢某向银行偿还了830000元贷款及利息。被告朱某陆续向原告谢某转款累计共25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6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离婚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被告朱某应偿还以原告谢某名义在银行贷款830000元及所欠原告谢某父母50000元,并向原告谢某支付补偿款20000元,合计900000元,但被告朱某仅向原告支付了250000元,扣除应偿还给原告父母的50000元欠款及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款20000元,余款180000元用于抵扣银行贷款。现原告已代被告还清案涉银行贷款830000元,其要求被告偿还上述代偿款65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时,

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后,

双方应共同遵守并按约定全面履行。

共同债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

一方代偿后可依据双方约定

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来源:新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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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吴建友

监制:敖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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