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一位王先生因以222万元低价出售原本购于410万元的房产后反悔,陷入了赔偿40万元违约金的纠纷中。据悉,王先生在三年前以410万元的价格购置了这套房产,然而在近期通过中介以222万元的价格将其售出。交易完成后,王先生却声称自己被中介误导,称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并表示签订合同时并未详细了解中介费用。
王先生的反悔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许多网友对此事表示质疑,认为王先生可能是因售价过低而后悔,试图通过声称被误导来避免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通常情况下,房产交易涉及的合同和费用应当经过仔细审查,尤其是在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出现如此重大疏忽的可能性极低。
目前,王先生拒绝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此事的后续发展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是否能够以高于222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该房产,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为总房价的20%。但是,具体多高完全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有效的。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但是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执行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一般合同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中,除了关注违约责任外,还有一些基本问题需要留意。首先是要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确保房主与卖房者一致;其次要确认产权的完整性,避免抵押或私下占用等问题;房屋的质量和装修配置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避免老化和私建等问题;物业管理也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同时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和邻里情况;最后还要关注贷款条件和产权交接等问题。
律师解答
签完卖房协议后悔了可以申请解约。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卖房协议,或者在卖房协议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卖房协议。
与此同时,卖方后悔,买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