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GG6W34L
负责人:吕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0112197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织人社监罚字〔2024〕第24号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法事实:2024年9月10 日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投诉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经调查,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在实施劳动用工过程中拖欠30名工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壹仠伍佰柒拾肆圆伍角玖分整(¥1911574.59元)。该煤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该煤矿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织人社监令字〔2024〕第103号),责令该煤矿于2024年9月27日12时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期限过后,该煤矿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述违法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凹河煤矿欠薪登记 表、法定代表人证言证词等材料为证。该煤矿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煤矿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向该煤矿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织人社监告字〔2024〕第6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织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60号)。法定期限内,该煤矿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该案经法制审核通过,行政会议集体决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贵州飞尚能源有限公司织金县马场乡凹河煤矿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4日
处罚机关: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2687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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