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解读

文摘   2024-11-29 18:37   河北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解读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环保要求的提高,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甲醇、氨、氢等各类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以下简称“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发展迅速。针对国内外航运市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经组织研究论证,于11月25日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背景

2023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行动纲要(2024-2030年)》。提出到2025年,船用替代燃料和新能源技术应用与国际同步,液化天然气(LNG)、甲醇等绿色动力船舶国际市场份额超过50%;到2030年,绿色船舶技术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绿色船舶国际市场份额保持世界领先。

2024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提出大力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运输船舶发展,加快液化天然气(LNG)、醇、氢、氨等燃料动力船型研发。

为了适应船舶技术的发展,加快培养与之相适应的船员队伍,《通知》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加强行业引领

引导行业相关单位加强对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队伍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对低闪点燃料船舶技术的跟踪研究,促进船员培训机构持续提高培训质量,吸引更多船员主动参加培训。特别是要督促相关航运公司落实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加强船员任职前培训,并对使用甲醇、氨、氢等新型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开展专项的安全操作培训,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二是促进协同合作

积极协调造船厂、船舶主机厂商、低闪点燃料加注船舶、岸基加注站点以及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等全产业链单位的优质资源,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挂牌研究、见习基地,培养专家型船员培训师资、船员管理业务人员“种子队”,打造共享共赢的新业态船员培养合作发展平台,共建人才培养“孵化器”。

三是优化政策措施

背景

根据《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和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系指适用于《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的船舶。

该类船舶所有船员应持有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T11”),船长、轮机部高级船员和其他对燃料和燃料系统的管理、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应持有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T12”)。

船员办理T11、T12培训合格证,应参加相应的培训、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船上见习。

目前,我国已有9家具有T11、T12培训项目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经统计对比历年参加培训人数,培训供给暂时相对充足。

(一)培训机构开展T11、T12培训的教员来源有限、经验不足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所规定的T11、T12培训教学人员配备标准,当前可直接作为T11、T12培训教员的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数量较少。《通知》作出适度优化,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作为本培训机构T11、T12培训的教员:

(二)与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如何规范开展?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规定,与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的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规定的T12项目培训要求中包含“在实物或模拟器上进行IGF规则船舶的燃料加注系统的操作”,T12项目的培训最低学时为22学时。

《通知》要求:

1.与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不得由《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的T12培训相应内容替代或占用规定的T12培训最低学时。

2.具有T12培训项目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其他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机构可以开展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并应为船员出具培训证明。

(三)如何保障新造(改造)船舶船员配备?

    由我国航运公司管理或由我国海员外派机构提供配员服务的新造(改造)低闪点燃料船舶越来越多,且预计在未来2-3年迎来接船高峰期。针对新造(改造)船舶的首批接船船员如何取得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时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相应的船上见习,《通知》明确:

1.新造(改造)低闪点燃料船舶的首批接船船员,在新造船舶开始首次试航(改造船舶的动力、燃料系统开始改造)至新造(改造)船舶实际接船期间,在造船厂参加包括至少1次试航在内的接船前准备相关工作资历,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在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相应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

2.首批接船船员在本船加装低闪点燃料时进行加装燃料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四)如何拓宽船员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时的见习渠道?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T12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个月认可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资历,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

受当前低闪点燃料船舶数量、加注频次等现实条件的限制,船员取得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相应的船上见习存在一定困难。为了破解这一“瓶颈”问题,《通知》明确,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时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国内作业的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加注船舶。
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船上见习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在低闪点燃料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相应时长。

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本船的装货操作见习或对低闪点燃料船舶的加装燃料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2.将液化天然气(LNG)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船员在该类船舶进行装货操作见习,可视为初次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船上加装燃料操作相应次数。

同时要求:船员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见习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并由船长在其船员服务簿记载T12培训合格证见习资历。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进行T12培训合格证见习的船员数量应符合要求。

(五)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有何细化要求?

结合海事管理机构近年来在为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过程中总结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核实以及证书办理效率,《通知》对船员办理T12培训合格证相关佐证材料、受理证书办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通知相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由于低闪点燃料船舶技术仍在快速发展,《IGF规则》《STCW公约》以及我国船员管理相关法规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通知》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持续加强跟踪研究,及时反馈行业信息动态和意见建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适时开展行业信息和技术交流、培训教学人员业务研修、研究和见习基地挂牌等工作,并组织优化完善相关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标准,多措并举促进我国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队伍健康发展。

原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培养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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