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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复你关心的16个政府采购问题
楼市
2024-11-26 16:25
河北
1、问:某事业单位有一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关于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问: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未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例如货物使用的商标是大型企业授权使用的),此种情况是否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问:
1、商务得分的评分公正性;可以质疑后要求代理公司公示所有专家的评分明细吗?2、可以公示三家公司的投标型号及文件吗?质疑其他两家投标为同一产品的信息。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4、问:
如果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4家,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有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否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5、问:
背景:某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A公司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A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问题1: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问题2: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引申问题:招标投标过程中,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是否要求与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才能参与投标?
答: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6、问:
请问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7、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公司投标某竞争性磋商项目时,在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以未响应所有技术及服务要求的实质性条款而废标,我公司在技术及服务要求应答表内根据技术及服务要求逐一应答,但最后一条因涉及到表格,在应答表中不好罗列,就对该项大的标题内容进行了完全响应,而未对此条小的标题内容进行响应,并且我公司在其他承诺中明确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内容,且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负偏离。请问评审专家处理是否合理,请予以答复。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8、问:
您好,请问如果预算目的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那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项目(集采目录意外及限额标准一下),请问此类项目的监管部门应该属于哪里?
答: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9、问:
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20分,是否算与项目履约无关,作为歧视待遇问题看待?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0、问: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超过30日怎么办
答:
关于合同签订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1、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请问市政道路维修维护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完成过市政道路维修或改造工程业绩,而把公路维修或改造工程和新建排斥在外,具网上查询得知湖南、湖北、广东多省已启用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等互通互认,而本项目并未涉及项目的新建只是路面的维修维护以及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公路业绩和市政业绩具有相同性质。
答:
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提出某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且具有该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可以保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则不宜一刀切地认定其属于特定行业业绩而禁止。
12、问:
请问市政道路维修维护业绩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吗,类似业绩有公路比如国道、省道、高数路、市政道路。
答:
是否属于特定行业业绩,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提出某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是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并且具有该业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可以保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则不宜一刀切地认定其属于特定行业业绩而禁止。
13、问:
学校图书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需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属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可以质疑代理公司,使其重新招标。
答:
学校图书采购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应由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结合采购项目情况进行判断。
14、问:
领导好,本人在投标过程中,经常遇到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问题,特向领导咨询。1、图书行业在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标的名称应该每一条的书名还是用纸质图书代替(有时候标大,书名会有上万条)。2、制造商是应该填写出版社名称还是填写印刷公司的名称。3、填写出版社名称能否享受价格优惠(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其次有些出版社甚至已经上市)。
答: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5、问: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大屏显示系统,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此评分因素是否合理?
答:
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判断。
16、问:
领导您好,《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第二条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账中提到:“(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请问,年初预算前下达前(1-3月),我单位已通过实有资金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是否可以在当年预算批复下达后(预计4月)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的情形,资金划转时间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严控预算单位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款。正式预算下达前,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已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部分预算指标,用于满足预算单位年初资金支付需求。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上述预算指标,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委托收款,无需通过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
一、培训内容
(一)
最新国家财政、金融和投融资政策的解读
(二)35号文背景下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化债的实务和案例
(三)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储备谋划与申报
(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实务及案例
(五)片区综合开发投融资模式及案例
(六)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及案例
(七)重大产业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谋划和决策分析
二
、培训对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文旅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城投公司为代表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相关人员;污水垃圾处理、城乡供水供气供热、仓储物流、新能源、环保及建筑施工等企业有关人员;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专业人员。
四、
培训时间与地点
2024年12月05日—12月08日 无锡市
2024年12月13日—12月16日 武汉市
2024年12月20日—12月23日 成都市
2025年01月10日— 01月13日 厦门市
五
、收费标准
3880元/人(含培训、资料、电子课件、场地及培训期间午餐、结业证书),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老师
电 话:
13611201156(同微信)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Tc0MTcxMA==&mid=2247606576&idx=1&sn=1a6e6abec2e8f7c8f8b9ac1e758a87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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