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引导房地产广告经营主体加强广告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审查重点提示如下:
一、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并必须在广告上载明预售(销售)许可证证书号。
二、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三、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五、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六、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七、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八、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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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琳
文字:张春梅
来源:广告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