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文公布。《决定》提出,2029年时,要完成《决定》的改革任务。
《决定》第九部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据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四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应要体现和落实《决定》提出的要求和精神。
1、《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对此,刑诉法修改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
(1)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监督不足。有的案件纯属错误的起诉,检察院不肯承认错误,法院也不敢予以否定。
(2)二审法院提前干预一审法院,给一审定性,破坏二审终审制。
(3)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排除非法证据难,证人出庭率低,律师申请调取证据不被允许,法官随意驳回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申请。
(4)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对于一些明显违法行为的控告,检察机关不予纠正。
(5)职务犯罪案件领域中,检察、审判机关是否能够对监察机关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
(6)最高法、最高检对刑诉法的一些司法解释没有刑诉法依据,自我赋权。
2、《决定》提出:“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诉法已经确立审判公开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开庭,法院限制人民群众旁听,刑事案件庭审直播越来越少,裁判文书上网越来越少。刑诉法作为国家大法,应当细化规定司法公开的具体规则以及违背司法公开的后果,避免发再多司法文件,也解决不了实践乱象。
最高法院推行“阅核制”,该制度争议较大,是否符合司法责任制?是否会加大案件纠错难度,反而造成司法责任制的落空?审判监督管理,是不是应尊重合议庭的裁判、更多应该对程序违法进行监督(如合议庭法官该回避而不回避,侵犯辩护权)?
3、《决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对此,第一,在不少案件中,指定监所居住往往伴随着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为了保障人权,刑诉法应废除这一措施。
第二,关于对财物的强制措施,司法文件规定,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可对涉案企业进行托管。这不具备刑诉法依据。如刑诉法认可这种行为,应作出回应,否则,这种行为应当无效。
第三,有的观点可能是出于部门利益需要,以保障人权过多、会影响打击犯罪为由,来为一些容易侵犯人权的措施辩护。但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正是更好地为了查明事实。如果以打击犯罪之名而允许容易侵犯人权的措施存在,那么,这种措施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不过是为滥用职权提供方便。
4、《决定》提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刑事辩护全覆盖”之前有了试点,主要在审判阶段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一些地方已经有文件规定“刑事辩护全覆盖”。但是,有些地方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也没有安排法律援助律师。
在上述情况中,“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在地域上,到底是将此制度推向全国,写进刑诉法,还是扩大范围,但还不会写进刑诉法?
还有一种情况,“全覆盖”要不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不是在这些阶段中,也要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鉴于实践中存在法律援助律师“占坑”现象,出于保障人权需要,要确立委托辩护优于指定辩护的原则,以避免违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初衷。
5、《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此,刑诉法修改需要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是一年左右、还是三年以下?罪名是否有限制?封存起来后,有哪些单位可以查询?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裁判文书公开也要注意匿名化处理。
作者
简介:黎智鹏,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