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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回顾
郭先生在江苏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能想到,7年后竟然发现原房主还住在地下室!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2016年,当时郭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位于南京市区的一套二手房,房子地理位置优越,加上价格合理,郭先生觉得自己捡了个“大便宜”。
双方签署了购房合同,房子也顺利过户给了郭先生。
7年后的一次物业缴费偶然间让郭先生发现,地下室的灯光时常亮着,似乎有人在使用。
郭先生起初以为是物业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维护,但经过几次观察后,他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地下室内竟然有人居住!
郭先生大吃一惊,立即联系了物业,要求查明情况。
物业告诉他,这人并不是物业的工作人员,而是房子的原房主,也就是7年前卖房给郭先生的那位老先生。
郭先生被这个消息震惊了:“地下室怎么还有人住?我买这房子的时候,地下室不是应该一并归我么?”带着疑问,郭先生找到原房主,希望对方能解释清楚。
谁知原房主却淡定地表示:“当时我卖给你的是房子,地下室并不在交易范围内。
我一直住在这里,你刚发现?”
郭先生听完这番话,气得当场发火:“买房子不包括地下室?你这不是骗我吗?”
而原房主则振振有词:“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你买的只是地上部分的房产,地下自行车库并没有在合同中提及。
你自己没仔细看合同,现在来怪我可不行!”
郭先生回头仔细查看购房合同,果然发现合同中并未提到地下室的归属问题。愤怒之余,郭先生决定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地下室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对方立即搬离。事情并没有他想象中的那么顺利。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郭先生的诉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郭先生的购房合同并未明确包括地下室部分,原房主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合同说了算,”法官表示,“在没有明文约定的情况下,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不属于房屋交易的一部分,郭先生无权要求原房主搬离。”
这个结果让郭先生感到非常不服,他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明明买了整套房子,为什么地下室的使用权还归原房主?
于是,郭先生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希望能讨个说法。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真研究了双方的合同,并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最终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地下室属于郭先生的房产范围,原房主必须搬离。
这个判决让郭先生终于松了口气,但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地下室到底是不是房子的一部分?在房屋交易中,地下室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
2.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地下室的归属问题确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不动产的权属通常取决于合同约定,这也是郭先生案件中一审法院驳回他诉求的理由所在。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应当遵循“谁的名字谁所有”的原则,房屋买卖合同是确定房产归属的最重要依据。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地下室的归属,原则上地下室的使用权并不自动归买房者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地下室的权属往往容易被忽视。
很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只关注房子的地上部分,忽略了地下空间的情况,特别是当房产附带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时,买卖双方很少会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这些附属空间的归属问题。
像郭先生的案件中,地下室被原房主长期占用,而购房合同中并未提及地下室,这为双方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从法律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结合房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地下室的归属,而地下室与房屋存在实际的功能关联(比如作为储藏室、车库等),法院有可能会倾向于判定地下室归新房主所有。
房屋的产权证也是确定房产范围的重要依据。
如果地下室在房产证中没有单独列明为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那么地下室通常会被视为房屋的附属部分,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定地下室归郭先生所有,也并非没有依据。
对于购房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特别是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如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归属情况,以免在日后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
案件看法
郭先生的经历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大家纷纷对地下室的归属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认为:“买房的时候不看清合同,后面出了问题只能怪自己。”也有网友调侃道:“这原房主真是不走寻常路,卖了房子还赖着不走,地下室还能住人?”更有网友表示:“地下室是房子的一部分,这点应该没什么争议吧?原房主是不是故意隐瞒了什么?”
其实,这个案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房屋买卖并不是简单的“钱货两清”,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也不能掉以轻心。对于此类纠纷,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事件改编,人物皆为化名,旨在以案普法。图文素材来源于网络媒体,与真实案例无关,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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