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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条例》修订后
针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有何变化和亮点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
解读九:明确了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条例》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对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负有消防检查职能部门间加强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和禁止性行为做了规定。
具体如下
↓↓↓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期间,被查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消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编辑:常添媛
责编:兰燕捷
审核:于 茜
校对: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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