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解读九丨明确了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政务   2024-11-20 16:4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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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权威发布 | 河北省消防条例(全文)

2024-10-01

《条例修订后

针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有何变化和亮点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解读九:明确了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条例》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对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负有消防检查职能部门间加强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职和禁止性行为做了规定。


具体如下
↓↓↓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六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站应当结合执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主动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火灾形势、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临时查封期间,被查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消除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第六十六条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行政处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


第六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来源: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编辑:常添媛

责编:兰燕捷

审核:于   茜

校对: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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