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经福建省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研究,现对《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在《实施细则》基础上,扩大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即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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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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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消费品以旧换新部分政策的公告
编辑 | 郑姬雅
审校 | 徐 潇
供稿 | 市场运行调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