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带你重温“三个规定”及其重要性!

文摘   2024-11-12 07:35   安徽  



你最近在办理的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当事人是我亲戚家孩子,能不能照顾下?

前几天我表弟出了点事,听说案子你在办,可否透漏下案件进展?


作为司法行政干警,上面的问题

你是不是也遇到过


一边是亲情、友情

还有抹不开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信仰

以及越来越严的纪律规定

该咋办???

别担心!别担心!

“三个规定”为你办案保驾护航!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具体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概括来说

就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司法,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而司法人员自身也不能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如接受吃请、泄露案情等。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

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范围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现在,对于“三个规定”的这些要求

你了解了吗?

如果遇到以下情况请不要怕!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1

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

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3

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4

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担心记录报告后,被打击报复?

不要怕!如实记录才会受到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其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如实记录报告,会怎样?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说到这里

相信大家已经明白

“三个规定”是什么,

有多重要了吧!

最后重申一下


总结

“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可以说,“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保护神”,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重温“三个规定”

严守纪律红线

关键时刻

你要学会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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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 福建司法

编辑 | 杨文逸 吕麟飞

审核 | 孙   晟

签发 | 姜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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