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在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使用的多为公司统一制式合同,合同条款不仅倾向保护公司权益,且存在违法之处。因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对于违法条款公司通常不允许劳动者作出修改,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发生纠纷将会如何认定?
案例一
2023年3月1日,李先生入职某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7月14日下午,李先生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系无责方。事故发生后,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本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后,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自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是公司提供的统一文本,相关条款也是从未与员工协商过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公司应当对李女士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自负”属于格式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同时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公司、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公司、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公司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公司、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公司、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公司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公司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针对李先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公司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赵女士于2024年2月入职时,因公司提供的、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太多,她没有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即在合同上签了字。接下来,双方之间一直相安无事。自6月份公司业务订单增多,遂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加点完成任务。赵女士服从公司安排,加了不少班。但工资到账后发生与以往工资并不多大变化,遂向公司了解情况,公司拿出劳动合同,告知赵女士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一切工作安排,即使工作日加班、周末上班也不得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在安排调休。公司业务增长,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时间、精力,但却没有任何回报,赵女士心有不甘心,遂提起仲裁主张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公司向赵女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工作日加班工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休息日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规定表明,获取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权利。赵女士仍然有权获得加班工资,因为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免薪”的约定属于格式条件,且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法赋予企业自主用工的权利,但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完全自主,任何行为也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若利用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劳动争签订违法或者完全不对等条款,该条款也将不受法律所保护。
编辑丨蒋锐、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
来源丨安徽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安徽省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律师:欧阳政文) 声明丨部分图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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