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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秦州区王某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5月7日,秦州区校外培训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南明路62号院二楼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给予涉事个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停止举办。
案例二
秦州区俞某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5月29日,秦州区教育局收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和谐家园B区商铺二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秦州区教育局立即对该线索反映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发现俞某某违规组织4名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给予涉事个人警告处罚,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麦积区李某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2024年7月16日,麦积区教育局在暑假专项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晟世陇庭下沉广场15号4栋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给予涉事个人警告处罚,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麦积区刘某某,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美术培训。2024年7月13日,麦积区教育局在暑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在华阳国际二楼存在违规开展美术培训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给予涉事个人警告处罚,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甘谷县郑某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2024年7月31日,甘谷县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甘谷县郑某某在甘谷县县府街35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有35名学生在上课。甘谷县教育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下发了《停办通知书》,遣散在场培训学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退还学生培训费用14000元,罚款3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
甘谷县李某某,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2024年8月1日,甘谷县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甘谷县李某某在甘谷县县府街潘家巷1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现场有31名学生在上课。甘谷县教育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下发了《停办通知书》,遣散在场培训学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退还学生培训费用12400元,罚款3100元的处罚决定。
编审 :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