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 | 湖北师范大学2024年博士辅导员招聘5人公告

职场   2024-11-16 20:4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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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1231日,学校将根据招聘计划和报名情况分批适时组织考核,招满即止。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2024年第二批面向社会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要求,湖北师范大学2024年面向社会专项招聘5名博士辅导员,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6.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7.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8.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热爱学生工作。

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学校将根据招聘计划和报名情况分批适时组织考核,招满即止。


(二)报名方式

1.应聘者请将报名材料压缩成一个文件发送至专用邮箱:zp@hbnu.edu.cn。邮件标题和文件名称均按“本人姓名+辅导员”的格式标注。报名材料如下:

①个人简历;

②毕业证书相关材料(境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③应聘岗位所需其他条件材料,要求如下: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身份:由所在党组织出具证明;

学生干部或班主任或专兼职辅导员经历:由就读的大学出具证明(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学院均可),证明中须明确任职职务和任职起止年月;或个人提供大学期间担任学生干部获得的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工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4-6572927,联系人:任老师


(三)资格审查

1.由学校人事处、学工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者,在考核前复审相关资料原件,并在规定时间到校参加考核。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全过程。

2.关于相关时间节点。年龄起算时间为11日,如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即为198911日及以后出生。毕业证、学位证取得截止时间为20241231日;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于上述规定日期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各类证件取得时间或认证时间经招聘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对到期或超过单位批准延长期限,未能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取消应聘资格。


招聘流程

(一)考核

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全部进入面试考核环节。面试考核环节包含教学能力展示、综合能力考察和个人综合答辩等三个方面,面试满分为100分。教学能力展示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等,此项考察分数占总成绩的40%。综合能力考察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组织管理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此项考察分数占总成绩的30%。个人综合答辩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平、发展潜力及工作规划,此项考察分数占总成绩的30%

面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达到合格线的人员方能进入下一环节。应聘人员排名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相等,可由面试考核组增加综合应用能力加试,加试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二)体检、心理测试与考察

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心理测试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心理测试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负责。学校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对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和学习表现、拟聘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心理测试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对被取消拟聘资格和自动放弃资格的,在核定的岗位数内,经学校研究后可以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心理测试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报学校审定。


(三)公示及备案

1.经学校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在湖北师范大学网站(http://www.hbnu.edu.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向省人社厅申请聘用备案。

2.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聘用备案。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申请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申请备案。


(四)聘用

1.向省人社厅申请聘用备案时,应聘人员均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经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后,通知新聘人员报到,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且计入聘期,实行岗位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被聘人员自接到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没有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拟聘用人员,须在入职前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政策咨询电话:0714-657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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