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重要内容
清华大学高分子科学与技术方向杨万泰院士团队和循环经济方向朱兵教授团队合作,系统辨析了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谈判背景下“塑料”的定义及内涵。按原计划文书谈判最后一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INC5)即将召开,但各方对“塑料”这一关乎文书管控范围的关键术语定义仍未达成共识。文章提出,文书定义“塑料”需注意以下三点:(1)文书应建立在更广泛参与的基础上;(2)设置单独的定义条款;(3)科学、准确地定义“塑料”。文书只有把应该被管的管起来,又不有意扩大范围,才能真正促进塑料污染治理国际合作进程。
文章背景
文章概述
近日,来自清华大学高分子科学与技术方向杨万泰院士团队和循环经济方向朱兵教授团队合作,系统辨析了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谈判背景下“塑料”的定义及内涵。文章首先基于公开信息,简要介绍了文书谈判紧凑的时间安排、被放大的上游环节和淡化的定义条款。在INC谈判中,全生命周期原则已经成为各方共同的话语体系,塑料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塑料上游生产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石油开采、炼油化工、树脂生产等环节)已经主动或被动地纳入谈判当中,成为文书的“当事人”。当前,文书结构已基本确定,但一些关键条款仍未达成共识。各方关于塑料上游(例如原生塑料聚合物)生产管控条款的立场针锋相对,而关于定义条款(关系到文书管控范围)鲜有涉及。即将召开的INC5(按计划最后一次会议)仅有7天会期,谈判进展尚未可知。
图1 塑料全生命周期示意图
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当前谈判中值得高分子科学和工程领域研究者关注的三个易混淆关键问题。(1)“塑料”定义中的加工性质和力学性质能否舍去:高分子科学侧重从加工性质和力学性质的角度来定义“塑料”,而已有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和法规更强调甚至只规定“塑料”的化学组成——这可能造成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三大合成材料及相关天然材料的混淆,如果采用这样的定义将导致文书中“塑料”范围的扩大。(2)“塑料”和“树脂”是否应当区分:“树脂”和“塑料”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不加区分、等同使用,使得“塑料”的内涵已经超过了塑料制品本身,还可以代指合成树脂,这可能导致将有问题的塑料(如使用了环境影响较大的添加剂)扭曲等同为有问题的合成树脂,在管控前者时连带管控相关树脂,不恰当地扩大了范围。(3)如何认识生物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和生物基是两种属性;应当科学稳妥推广包括生物降解塑料在内的塑料替代产品。
图2 不同定义下“塑料”的范围
文章提出,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定义“塑料”需要注意三个关键点:(1)文书应当建立在更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需要包括高分子科学和工程领域研究者在内的塑料全链条利益相关方发挥更大的作用;(2)谈判中针对管控措施和管控对象,也就是对“怎么管”和“管什么”的讨论是不可分割的,文书应当设置单独的定义条款,对包括“塑料”在内的关键术语给出定义;(3)文书应当科学、准确地定义“塑料”,明确纤维、橡胶不属于塑料,区分“塑料”和“树脂”两个概念。文书只有把应该被管的管起来,又不有意扩大范围,才能真正促进塑料污染治理国际合作进程。
该文以观点形式即将在《高分子学报》2025年印刷出版。论文第一作者为清华大学博士生曹煜恒,通讯作者为杨万泰院士、朱兵教授。
曹煜恒, 陈定江, 徐军, 任钰成, 于贺江, 郭宝华, 朱兵, 杨万泰.
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谈判背景下“塑料”的定义及内涵辨析.
高分子学报,doi: 10.11777/j.issn1000-3304.2024.24258
Cao, Y. H.; Chen, D. J.; Xu, J.; Ren, Y. C.; Yu, H. J.; Guo, B. H.; Zhu, B.; Yang, W. T.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plastic in the context of the global plastics treaty.
Acta Polymerica Sinica,doi: 10.11777/j.issn1000-3304.2024.24258
原文链接:
http://www.gfzxb.org/thesisDetails#10.11777/j.issn1000-3304.2024.24258&l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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