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明确:此类刑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案
政务
2024-12-06 10:18
辽宁
此类刑案,被害人不再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八条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认为有犯罪嫌疑而立案侦查,因排除嫌疑而撤销案件,属于正常工作现象。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7.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8.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10.对于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交书面申请,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1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文释义与适用指南》强调,上述“强制措施”不应当包括拘传。此外,上述的强制措施指法律层面,并非实际操作层面,未采取强制措施仅指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而对于已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