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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构成偷热窃热违法行为:
私自打开锁闭阀;
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
私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安装放水或者换热装置;
私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自吸泵、循环泵等强制循环设施;
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擅自开阀用热、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
申请办理报停后,又私自开栓通热的,属于诈骗行为!
《德州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热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