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依托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使用、管理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章 入库专家遴选
第三条 申请入库方式:
专家入选专家库,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提出申请,单位推荐须经本人同意。
第四条 入库专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学风良好、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我省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我省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完成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环境咨询等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人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后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其他人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满15年且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满5年;
(五)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情形的;
(六)5年内无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专业水平低或工作态度差等原因被各级环评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第五条 专家入库由评估中心对拟申请入库材料进行初核,对满足入库条件要求的,经评估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省厅环评处进行审定。
第六条 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应出库专家进行出库清理。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有知情权;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
(三)在完成技术评估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在职,在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相关材料,提供客观、公正、正确、具体的明确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
(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
(六)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评估中心反映情况;
(七)在参与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工作中接受评估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八)专家应于评估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日常考核表。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人选,原则上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流域等因素,在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参与评估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随机抽取是指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操作手册,由系统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结果系统内自动留痕,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如有特殊需要特邀专家的,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技术评估人员应报分管主任同意,并做好情况说明,单次评估特邀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专家总数二分之一。同类项目打捆进行技术评估时,可以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可以不从专家库系统里抽取。
第十条 评估中心人员在与专家联系时,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并取得专家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回避: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评估中心负责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专家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具体考核标准和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档次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有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专业水平低或工作态度差等原因被各级环评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专家年龄满70周岁移出专家库,特殊紧缺的行业专家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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