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天水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集中整治,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予以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告诫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4年7月29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标示为“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的白酒共计111瓶,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111瓶,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某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进一步核查,上述电梯维护保养由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安县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5辆、并给予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山县某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无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故障记录,遂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其于5月6日前完成整改。5月10日,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故障记录仍未填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当日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了辛伐他汀片、去痛片两种处方药品,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5月28日前完成整改。6月12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复方丹参片、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左氧氟沙星片等处方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水市麦积区某果蔬超市销售的沃柑,经抽样检验发现联苯菊酯含量不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2024年7月2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水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停车服务收费中,部分车辆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仍收取停车费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8元、并给予罚款33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日,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马跑泉官泉农贸市场李某的摊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1kg标准砝码检定时,显示重量为1.1kg,且分别按压该电子计价秤操作板面上的M1、M2、M3、M4按键时,1kg标准砝码显示的重量各不相同。李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计量器具1台,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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